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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建议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监督指...

2024-4-9 4:26:4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现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在显著位置标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极易而且也确实造成购房者误签!导致已达成按份共有的购房者办理产证时不能办理按份共有!严重损害了产权人购买人的权益!管管部门应切实担负起职责,从源头上杜绝因合同格式导致的产证办理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国土资源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办理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时,若为共有的,共有形式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造成当事人误签等事宜烦请咨询住建部门。谢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现行《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部分合同主体的相关条款中,就买受人约定共有方式的时点及共有类型均有具体规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受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共有类型作出约定。另在不动产登记时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有关约定共有比例事宜。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建议。

2018-1-17 12: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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