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小区公共收益公示问题

2024-4-8 11:58:0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小区公共收益:地面停车费和广告费收入业主可要求物业公示吗?业主享有公共收益的知情权,法规怎么规定的呢?假如要公示物业不肯公示怎么处理?目前没有业主委员会~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请提供具体的小区名称以便部门处办。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在小区业委会成立前,物业公司应将小区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公示物业收支情况。建议网友可提供小区具体名称,向我局物业管理科进行咨询,联系电话:65620738。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咨询具体法规,这和具体小区没关系吧~是不是物业可以拒绝公示?
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在小区业委会成立前,物业公司应将小区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公示物业收支情况。建议网友可提供小区具体名称,向我局物业管理科进行咨询,联系电话:65620738。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物业如果拒绝公示,只能找政府,业主个人连打官司的资格都没有,要打官司都要业委会才有资格。

2017-10-21 22:02:46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