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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苏州市法制办解答

2024-4-7 17:46:4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法制办的领导: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集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尚未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
其中“新一届业委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这一条中 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的时限如何界定,如果说只要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一直没有产生是不是,原业主委员会一直可以履行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便民服务员 您好,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
就寒山闻钟回复的可以咨询法制办,本人电话咨询市政府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相关部门回复下

2018-7-3 13: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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