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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渎镇 行为已违反主席令

2024-4-6 14:04:1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8年11月4日)第二十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木渎镇回复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我镇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传统的独门独户和“一户一宅、一宅一主”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中区木渎镇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我镇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传统的独门独户和“一户一宅、一宅一主”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吴中区木渎镇
问的好!抓住了木渎镇宅基地政策的合法性这个根本要害问题。
谢谢,百姓希望政府依法办事
部分是借用了您的跟贴内容
同时也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见习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018年)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
党政机关、公民都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要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如果政府机关制定的政策违法,不仅损害公民的利益,也损害了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学习中,木渎是公然践踏法律,无视国家元首的讲话
全国妇联为楼主提供法律帮助了! ~~《村规民约与男女平等读本》中国妇女出版社 该书集中分析了我国农村中存在的一些不符合男女平等政策要求的现象,从男女平等与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五个方面来引导读者一起寻找答案。 该书可以让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根植人心、可以让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不符合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现象浮出水面、可以让更多的公民自发自觉地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性别平等尽一份绵薄之力。
全国妇联组织为编写的《村规民约与男女平等读本》为你维权指点迷津 附:部分目录内容 第一章、男女平等与村民自治 第三节村民自治与男女平等 一、村民自治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的问题 二、村民自治中缺乏男女平等的原则的危害 第三章男女平等与民主决策 第三节民主决策中如何贯彻男女平等原则 一、维护妇女土地权益 二、维护妇女财产权益 五、妇女享有同等的集体福利第四章男女平等与民主管理 第三节如何在民主管理中贯彻男女平等原则 二、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与修订中贯彻男女平等原则 三、在村务公开制度中贯彻男女平等原则 四、在“一事一议”制度中贯彻男女平等原则
法律是公民、村民组织成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强大的武器。国家两部法律,《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支持受侵害的成员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请求撤销侵权的决定。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男女平等”是写入宪法的中国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意味着男女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的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对女性的歧视以及对妇女权益的侵害。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明确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与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强调:“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发挥我国妇女伟大作用,……” 村规民约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等形式,在民主协商基础上,针对村社管理形成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由于受长期以来形成的重男轻女、从夫居等观念和习俗的影响,一些地方的农村在协商土地承包、征地补偿款分配的议题时,侵犯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主要体现在对于出嫁女、离婚妇女和上门女婿及其子女不分或者少分土地或者补偿款等方面。这些现象违反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其危害是:造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甚至出现集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农村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长期以来也有一些地方农村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重视和解决不够,有的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上访甚至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地方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政策规定不尽完善,执法不力;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挫伤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也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的形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 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各地县委、县政府要组织一次检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五、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党的农村政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关人民政府对农村妇女因土地承包而产生的争议,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及时进行处理;对不服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六、要认真落实党的农村政策,自觉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要把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作为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重要方面,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对因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希望政府部门依法办事.
木渎镇真的是问题多多,为官要多为老百姓考虑!!!
木渎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回答网友如下问题: 一、木渎镇及所辖村的宅基地政策,到底是有镇政府制定的还是根据“乡规民约”决定的? 二、是“乡规民约”还是“村规民约”? 三、木渎及所辖村的“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是什么年份制定?是1949年前还是1959年后?是1989年还是2009年? 四、宅基地政策依据的是“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的那个条文内容确定的? 五、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是贯彻男女平等精神,保障妇女权益的。为什么到了木渎镇及下辖的村,却以“乡规民约”为幌子,明目张胆地列出剥夺妇女宅基地合法权益的禁止性规定?
作为父母官,要多为百姓谋福祉,而不是成天想着政绩,踩着百姓的幸福向上爬,多修路,多建学校,不要让下一代还和这一代的父母官一样,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压榨百姓,木渎横泾片区已经落后太多,自然资源也够好了,那是什么原因多反省
国家法律明确“村规民约”要宣传法律、遵守法律、不得违法、违法纠错、侵权诉讼等内容。木渎镇以所谓的“传统”“乡(村)规民约”为幌子,列出剥夺妇女宅基地合法权益的禁止性规定,是违宪的、违法的、违规的,是站不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款的作用 (宣传法律)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促进男女平等,…… (遵守法律)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特别条款)第二十四条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得违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责令改错)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侵权诉讼)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木渎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本论坛回应网友的答复是: 木渎镇及所辖村的宅基地政策,是根据“传统”“乡(村)规民约”决定的。 那么问题来了,木渎及所辖村的“乡(村)规民约”是什么年份制定的?是1911年、1949年?还是1966年、2017年? 宅基地政策依据的是“乡(村)规民约”的那个年份的那个条款决定的,其内容是什么?木渎镇不妨把那个“乡规民约”晒出来,让网友见识学习一下,好吗?
新中国开国领袖毛主席曾经教导我们:“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见《毛泽东选集》第四卷1296页)但有些地方的领导却将关系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党的生命”当儿戏,制定政策拍脑袋、想当然,制定的某些政策全然不顾不看国家的宪法、法律和上级的正确政策。其结果是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最终损害的是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木渎镇的宅基地政策将上级政府原本正确的政策规定作了根本性、原则性改变,关键是还改错了! 木渎镇的上级吴中区,再上一级苏州市政府,这两级政府制定的宅基地政策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写着是两个及以上的子女!子女!!子女!!!(~~分别见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和苏府[2003]66号文件)。 但木渎镇政策却是“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儿子!儿子!!儿子!!!(~~见吴中区便民服务员引用的木渎镇的回复)。 木渎镇把吴中区、苏州市的上级文件中的“子女”改成了“儿子”。木渎镇这么一改,改掉了宪法确定的男女平等精神,改掉了法律保障的妇女享有的合法权益,改掉了上级政府制定的原本正确的政策。 木渎镇宅基地政策还改掉了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纪律!(~~分别见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和苏府[2003]66号文件) 木渎镇宅基地政策更改掉了全党全国服从中央的政治纪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木渎镇其还为其改动成男女不平等的宅基地政策美其名曰为“传统”。请问这个“传统”是从那个朝代继承下来的!唐朝、宋朝、明朝还是清朝?请问歧视妇女,剥夺妇女合法权益,制造男女不平等宅基地政策继承的倒底优良传统还是封建糟粕? 木渎镇的宅基地政策还有一个搪塞群众的幌子,叫做“乡(村)规民约”。请问木渎及所辖村的“乡(村)规民约”是什么年份制定的?是1910年、1948年?还是1966年、2017年?木渎镇能否把你们依据的“乡(村)规民约”的年份、版本及相应的条文内容一并晒出来,让广大的网友们见识学习一下? 违法的木渎镇及下辖村的宅基地政策或决定到底是有政府制定的,还是村委会决定的? 如果违法的宅基地政策是政府制定的,那么根据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木渎镇政府应立即自行启动纠错模式予以纠正。 如果违法的宅基地规定是有村民委员会决定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应自行纠错。如果村民委员会不自行纠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镇政府应责令“村规民约”改错。这就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纠错机制! 木渎镇政府,你们尽到法律规定的责任了吗?木渎镇政府你们面对舆情可不能敷衍塞责哦,木渎镇群众几万双眼睛正盯着你们呐,木渎镇政府可千万不能让千家万户的老百姓失望哦!

2018-5-28 0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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