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谢建国,男,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园艺路,身份证号:4325221966121*****,手机号:189****1778。
被控告人: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谢雄雅。
这是一起历时2年多的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原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而娄底中院谢雄雅身为民一庭庭长,所谓的“资深”法官,故意滥用职权作出错误判决,利用公权力枉法裁判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是典型的知法犯法,枉法裁判,与党中央“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来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的要求背道而驰。特将这一案件的全部事实列出举报,敬请有关职能部门明察秋毫,对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依法严厉查处。
事实和理由:
2014年5月,卢九安等人因需向案外人潘湘华发放一笔400万元的贷款。为筹措该笔资金,故卢九安向谢建国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5%计算(并实际支付了利息)。同年5月7日,余慎典、卢九安以湖南省晨瑞典当公司的名义向谢建国出具了债权凭证(收据),收据内容为:今收到谢建国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收款人为余慎典,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同时应卢九安、余慎典的要求,将这100万汇入了卢九安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事后,谢建国多次向卢九安等人催讨无果。谢建国被逼无奈,于2016年5月份向双峰法院提出诉讼。
双峰法院通过审理,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湘1321民初1287民事判决,判决晨瑞典当公司和卢九安偿还谢建国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且以余慎典系公司职务行为为由,判决余慎典不承担责任。而事实上,余慎典系借款经手人。卢九安等人上诉,娄底市中院于2017年9月20日无理发回重审。双峰法院又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湘132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省晨瑞典当有限公司偿还谢建国借款本金:98.25万元,并自2014年5月7日起按年利息24%计算支付利息,并判决卢九安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娄底中院于2018年5月29日做出(2018)湘1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双峰县法院(2017)湘132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驳回谢建国的诉讼请求。
(一)娄底中院以谢雄雅为首与曾爱东、陈友红组成的合议庭作出的(2018)湘13民终396号民事判决,是典型的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其理由如下:
(1)我于2018年4月20日向谢雄雅等人提交的报告请求,请求调查案外人潘湘华与晨瑞典当公司、卢九安、余慎典、陈卫国的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潘湘华向卢九安他们支付多少利息,证明卢九安等人向我支付多少利息的事实,而谢雄雅等人根本不予理睬。
(2)案外人潘湘华在双峰法院调查时,潘湘华证实他在向湖南晨瑞典当公司、卢九安借钱时根本不认识谢建国。只是后来见过2次面,这足以说明我谢建国借款给卢九安他们,根本不是借给潘湘华。
(3)原告以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按照2015年9月1日实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谢建国按照上述规定向法院出具了收据,并提供了银行的转账凭证等证据。作为一名资深的民一庭庭长在审理该案时,根本视这一司法解释的第十五条而不顾,胡乱适应举证责任的法律条文,竟然不认可“收据”属于债权凭证中的一种。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竟然是以个人的主观推理来认定案件事实:
比如:判决书中,以卢九安的微信记录谈及“谢总,潘湘华的钱你这么不担心”等言语,称谢建国当时并未以反驳,并以谢建国曾经前往冷水江向潘湘华及其父母催讨,以及谢建国曾向法院对潘湘华提起诉讼等等为由,谢雄雅等人推理不符合常理,并以此否定谢建国与卢九安等人的民间借贷关系,实在是无稽之谈,是极为不以事实为根据的行为表现。事实是,卢九安发微信说那些话,谢建国虽然当时没有反驳,但是众所周知,没有反驳就一定是认可吗?何况卢九安讲潘湘华的钱你这么不担心,谢建国当时认为反正我谢建国是借钱给你卢九安,至于你卢九安把这钱又借给了谁,与我谢建国有什么关系呢?难道我谢建国没有反驳,就可以推定是潘湘华欠我谢建国的钱吗?此致,还说去冷水江向潘湘华讨过钱,事实上是卢九安诱导我谢建国去讨的,2016年以代位追偿权向双峰法院起诉潘湘华也是即于当时卢九安讲钱借给了潘湘华,所以谢建国就相信卢九安的言语向法院起诉,但是后来发现有可能败诉,所以就撤诉,这些行为均是很正常的,更何況在卢九安提供的证据证言中明显都是卢九安请求我向湘华、邓清海追讨他们的债务,讨回来了的优先偿还给你谢建国,难道可以据此否认卢九安等人欠我谢建国的钱这一事实吗?
因此,二审做出如此的推理性判决实属荒唐可笑,是完全不顾法律事实的表现。
娄底中院以谢雄雅为首的审判组织不仅不主动纠错,而且不敢坦诚面对当事人,采取“冷、横、蛮、推”的态度,以企图回避问题,逃避责任,恳请上级职能部门责成娄底市中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主动纠错,还我一个公道。
2018年6月13日,谢建国前往娄底中院要求谢雄雅对该案判決作出解释时,谢雄雅态度横蛮,根本听不进谢建国的申诉理由,只是一味的讲:反正我已经判了,判决书上写得清清楚楚,你不服可以去申诉,也可以去告我的状,不要找我谢雄雅,我偏要这么判,看你怎么的,黑道、白道随你来什么等等。当我和他争辩案件事实时,谢雄雅竟然说我成胁他,并叫法警强行拖我出去。可见,娄底中院真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谢雄雅身为民一庭庭长,故意枉法裁判,他不仅不反思自己,在面对当事人的质疑时,竟然采取这样的态度,不得不让我们广大老百姓痛心、绝望!
控告人:谢建国
2018年6月16日
没送红包惹的祸
你可再问长沙最高法院再申诉,有些当官网的就是乱用官权
2018-06-18 00:3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