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的事故,早上不到六点,行人(77岁)无视交通规则逆行走在机动车道中间,刚好在明暗交界的地方,在车上是完全无法看见的,作为正常人基于对交通法的正常理解也是完全无法预料到行人会出现在这个地方的,车子证照保险齐全,也无违章行为(交警视频可以证明没有玩手机啥的),遮阳板已经用了,在接近明暗交界处也减速了,碰撞时速度大概在30左右(通过碰撞点到停车点的刹车距离可以计算出来),碰撞后停车点还没道斑马线,出事当天垫付5万,一个月后昆嘉路交警以疏于观察为由判主责,并当场以没有赔钱为由刑事拘留,当问到复核需不需要委托书时交警明确答复不需要,结果人直接送到看守所,委托人去交申请书被告知必须万委托书,就这样变相的剥脱了复核权利,后面办理取保被告知必须要谅解书,这时家属开价80万,后面讲到40万,自己出了14万多才拿到!然后办理的取保!
在这里有几个问题想问:
1.交警为什么要骗人说复核不要委托(交警执法记录可以证明说过,除非他不敢提供)
2.拘留根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一款,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但此次事故发生后一个月才以没赔钱为由拘留,显然不属于此条,并且此条说的是及时被发现,而事故后是自己到交警队的,并不是被动的发现!以此条拘留是不是过于牵强!
3.取保必须要委托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是明显符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第一款: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第二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车主在责任没有认定当天就已经垫付了五万,保险也齐全,当时也是正常行驶,有正当工作,无任何前科,明显可以取保的,却被告知必须要委托书,不知道是不是某些人为了图省事,或者说是怕死者家属闹事而故意为之!
4.案件已经4个多月了,现在还在交警队,驾照也扣留状态,不知道是否合理合法!
5.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遇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遇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次事故中,行人明知走在路中间还不注意观察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发生事故,却放纵此行为,以致发生事故,就是故意,而车主作为对交通法的正常理解,是无法预料到行人会出现在路中间的,且车主在发现变暗后采取了减速措施,并不存在过失!虽然单子写的是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给的理由却是没有赔钱,请问责任没下来以什么为依据去赔钱呢?
6.现在只要出事就是疏于观察,就要车主赔钱不管对错,这完全是纵容行人和非机动车违规!
ps:就此次事故而言,毕竟老人家命没了,赔钱没问题,也已经赔过了,但还要公诉让车主承担刑事责任,是不是有点过头了呢!
这里视频放不下,今日头条关注交通事儿快速路交警都可以可以看到完整版,或者抖音关注德州高速交警也可以看到完整版!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公安局答复如下:经查,2018年7月17日5时49分许,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海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宝觉街路口西侧路段处,其车辆车头前部撞击相对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张某学身体,造成张某学倒地受伤,经送昆山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下:沈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学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沈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致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我局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后沈某于2018年8月24日被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认为犯罪嫌疑人沈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且达成和解协议,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对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9月26日,我局将该案移送起诉。综上所述,我局交警大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当事人沈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及其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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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有点想不通,第一,出了事故,为什么是自己赔钱,保险公司不赔呢?第二,对方是受伤的程序是什么情况,一般的事故,怎么会拘留呢?
不符合正常罗辑啊?你证照齐全,保险也有,怎么可能呢?
属于观察主责没问题,如果不是行人走在机动车道的话你得全责,按现行法律,造成人员死亡或者财产损失达到一定金额(以前是五万元,现在改了没不知道了)负主责以上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昨日(12月4日)新闻夜班车有一则关于中山的交通事故的新闻,有点类似呀。
个人猜测:这个拘留不是因为交通事故吧,而是因为拒不赔偿的老赖行径吧。
人家命都没有了,你还在这里投诉?积点德吧。
自己和保险都赔钱,远超国家标准的,对方抢救无效!
如果符合逻辑我也就不用投诉了,就是因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才会投诉!
从客观角度来说,太阳光确实影响了视线,行人走在明暗交界处是远处无法看见的,从赔偿的角度出发,我可以认赔,没有问题,但从刑事角度出发,这样的情况构不成犯罪,交警适用法律错误,且还骗人不需要委托,请问作为交警来说复核需不需要委托书是不是非常清楚的,明显需要的却骗人说不需要,急着把人关进看守所,导致最终无法复核,如果说中间没有猫腻,谁能信。我证照齐全,保险也够,当天已经垫付了5万,已经是全责的赔偿,不存在不赔钱一说,这中间有什么状况,相信大家都明白了吧
事故当天垫付5万,保险也够,怎么是老赖了?
对方是命没了,我们尊重生命,所以赔偿没有问题,但行人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主要原因,但我不计较了,钱已经给了,但我计较的是交警的做法,为什么使用骗人的手段,为什么在已经垫付5万(相当于全责的钱)后,以没赔钱这样莫须有的罪名进行刑拘,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家属多要钱,连复核的权利都给剥夺了,这样的做法根本就不配做警察,这样我都不计较了,居然还要公诉我,说判我缓刑,缓刑就是犯罪了,为了别人的错误买单,还要被判刑,天理何在!
定则就一条万能的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属于兜底条款,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人有具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操作规范的地方,明显是以结果主观臆断过程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主观加重本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
我上传我当时准备的没有送出去的复核申请材料,大家看下说的是不是有理有据!
你换位思考下,当你为别人的错误买单赔钱(家里老底都赔出去了),却需要被判刑,小孩被人笑话,丢掉工作,吊销驾驶证,背一辈子的罪名,你还会说积点德吗?所有的压力都由一人承担的时候是会崩溃的,现在我36岁,从看守所出来头发都白了差不多一半了,你有想过我的感受吗,有时候甚至想死的心都有。
从客观角度来说,太阳光确实影响了视线,行人走在明暗交界处是远处无法看见的,从赔偿的角度出发,我可以认赔,没有问题,但从刑事角度出发,这样的情况构不成犯罪,交警适用法律错误,且还骗人不需要委托,请问作为交警来说复核需不需要委托书是不是非常清楚的,明显需要的却骗人说不需要,急着把人关进看守所,导致最终无法复核,如果说中间没有猫腻,谁能信。我证照齐全,保险也够,当天已经垫付了5万,已经是全责的赔偿,不存在不赔钱一说,这中间有什么状况,相信大家都明白了吧[/quote]没有客观,既然有影响行车的情况就该减速或者看清了再行驶。
开始50左右,撞得时候已经在30左右,你说减速没,不可能啥情况没发现直接一脚刹死吧,还有现在我只想问交警为什么要骗人,钱已经赔了,我没意见,我已经有证据证明我并不是出于过失,而是意外(意外同样是赔钱的,但没有刑事责任)的时候,还枉顾法律将人拘留,且不调查事故成因就逼迫必须拿到谅解才能取保,并且还是在已经垫付的情况下以没赔钱为由拘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不要总站在自己的角度认为这里哪里没做好,本人在15岁左右就已经接触汽车,并且是重庆山区,11年驾照到手,现在36岁,开过平板,箱货,皮卡,mpv,suv,各种长短轿车,长途来回几千公里都是自己一个人,很多时候都喜欢走国道,除了一个被坑的超速(限速100,突然变80,导航没提示,交警躲在小树林拍的)以外,没有任何违章,事故只有一次对方全责的,这些足以说明本人驾驶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不是某些眼中不守规则的驾驶员。
很简单,如果不是疏于观察也就没这事故了,对还是不对?因为这并不是行人“鬼探头”不可预测的情况。
交通事故本就是意外,如果不是意外那要么就是故意伤害要么就是故意杀人了。疏于观察与经验以及技术无关。
2018-12-4 10: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