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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拆迁户的困惑

2024-4-2 20:21:3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尊敬的领导!我是常熟市梅李镇赵市村的一名拆迁户,我叫黄**,现在面临拆迁,我的家庭情况为;我有个弱智的弟弟,今年58岁,未成婚,大女儿已成婚,二女儿(1987年经常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生育)30岁未婚,以上人员均在一本户口本上,户主是我本人。1991年以我的名义同弟弟共同申请建造了现在的楼房,当时所在乡土管部分批复意见为“兄弟合建,包括附房在内”,批复宅基地面积为0.47亩,在后期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上,建筑面积为445.40平方米,现在政府给于我的安置面积为260平方米,我弟弟90平方米,严重少于产权证上面积,严重违背了国家有关拆迁不能降低人民生活水平的原则,现在我两点诉求:1、将我弟弟做为单独一户安置,依据:1)现有楼房是我同弟弟共同申请建造,建设部分批复意见也为兄弟合建2)现有宅基地面积远超当时土地管理办法中对一户宅基地所规定的最高标准,应为两户宅基地3)不管是申请建房时,还是在后来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我同弟弟都是以两户的形式存在,弟弟同我父母为单独一户。2、我大女儿或小女儿都具备增宅条件,在此次拆迁中应对其中之一按增宅安置,依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苏府【2003】66号)第11条规定。我父亲已去世20多年,这20几年来,我任劳任怨,无微不至的照顾我弟弟,也从未给政府添加任何的负担,现在拆迁了,我弟弟作为弱势群体,非但得不到政府的照顾,连他合法的权益都要剥夺,肯请相关部分不论从国家有关拆迁政策精神,还是风俗人情出发,维护弟弟同一家的的合法权益。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无力的拆迁户“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梅李镇核查,现答复如下:1、你户房产证号:赵市字第00**67号,房产证面积:445.4平方,房产证所有人:黄某某;土地证号:常梅集用(1999)字第401**28号,土地证面积:376平方,土地证所有人:黄某某。根据常发[2010]68号《常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第二十条规定,“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计户并认定所有人;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权证计户并认定所有人”。该户有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按房屋所有权证计一户。认定面积280平方,安置面积260平方。主房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认定主房批建面积的,对大于部分可按照基本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按实评估,给予补贴。2、黄某某的弟弟目前单身,智残无子女,照顾性安置所在小区房屋90平方。如黄某某愿照顾其弟弟至最后,其弟名下90平方安置房将走法律途径由符合条件人员继承;如黄某某不愿再照顾弟弟,待其弟弟满60周岁可根据无保护政策由政府承担待为照顾并收回其弟弟名下90平方安置房。3、关于黄某某要求给二女儿安置房屋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已与当事人沟通解释,并将你的问题提交梅李镇人民政府进行多方会商,待有结果后会及时联系您。如还有疑问可咨询52261163(梅李房屋征收办)。谢谢。
“无力的拆迁户“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梅李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1、你户房产证号:赵市字第00**67号,房产证面积:445.4平方,房产证所有人:黄某某;土地证号:常梅集用(1999)字第401**28号,土地证面积:376平方,土地证所有人:黄某某。根据常发[2010]68号《常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第二十条规定,“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计户并认定所有人;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权证计户并认定所有人”。该户有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按房屋所有权证计一户。认定面积280平方,安置面积260平方。主房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认定主房批建面积的,对大于部分可按照基本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按实评估,给予补贴。 2、黄某某的弟弟目前单身,智残无子女,照顾性安置所在小区房屋90平方。如黄某某愿照顾其弟弟至最后,其弟名下90平方安置房将走法律途径由符合条件人员继承;如黄某某不愿再照顾弟弟,待其弟弟满60周岁可根据无保护政策由政府承担待为照顾并收回其弟弟名下90平方安置房。 3、关于黄某某要求给二女儿安置房屋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已与当事人沟通解释,并将你的问题提交梅李镇人民政府进行多方会商,待有结果后会及时联系您。如还有疑问可咨询52261163(梅李房屋征收办)。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2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拆掉445平方的合法面积,安置260平方,请问梅李镇政府,这何来法律所规定的保障。附保障的名词解释:保护(权利、生命、财产等),使不受侵害.另外在梅李镇的回复中提到的所谓常熟市的拆迁条例,难道比物权法还要大吗?期待梅李镇的回复,谢谢
拆迁不是有个原则叫“拆一还一”么

2018-5-23 10: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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