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9 输配水
9.0.1 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9.0.2 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规划给水规模和近期建设的要求,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并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越障碍次数。
9.0.3 城市配水干管的设置及管径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确定。其走向应沿现有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宜避开城市交通主干道。管线在城市道路中的埋设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9.0.4 输水管和配水干管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河流、山体时,应选择经济合理线路。
9.0.5 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9.0.5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表9.0.5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附录a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附录a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7 水源地
7.0.1 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
7.0.2 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ii类标准。
7.0.3 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7.0.4 当水源为高浊度江河时,水源地区选在浊度相对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砂峰调蓄设施的河段,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度给水设计规范》(cjj 40)的规定。
7.0.5 当水源为感潮江河时,水源地区应选在氯离子含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咸潮调蓄设施的河段。
7.0.6 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水源地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位较深和水域开阔的位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的规定。
7.0.7 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式、调节设施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应同时提出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和措施。
3给水范围和规模
3.0.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3.0.2 当城市给水水源地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3.0.3 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高日用水量确定。
3.0.4 城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业和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供水现状、发展趋势、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确定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
8 水 厂
8.0.1 地表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8.0.2 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8.0.3 水源为含藻水、高浊度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8.0.4 地下水水厂的位置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8.0.5 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8.0.6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8.0.6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表8.0.6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5 水源选择
5.0.1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各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
5.0.2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估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5.0.3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生活饮用水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的规定。当城市水源不符合上述各类标准,且限于条件必需加以利用时,应采取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措施。
5.0.4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开采地下水应以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为依据,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
5.0.5 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水源,可作为水质要求低的其它用水的水源。
5.0.6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将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0.7 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或海鸟城市宜将海水直接或经处理后作为城市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2.2.7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2.2.8 城市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的水量应根据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划纳入城市用水量中。
2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
2.1 城市水资源
2.1 城市水资源
2.1.1 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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