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二宅政府要拆、那一宅二户政府怎么考虑的?
上次政府的回答让人哭笑不得,我也知道:现在时刻政府不在受理增宅申请;我上次发帖的目的是:因为我家两个儿子都已成年人了,但家里就一个宅基地、一套房子,但一套房子旁边有些辅房,现在正在开展拆违行动吗?我家正好符合上级指导性政策的一宅多户的情况,所以想咨询在这次拆违行动中,对于我家能否人性化地留些辅房?以备万一万一万万一要分开时,让他们有个遮风避雨的去处,不要真到那时,是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下面是我在【土流网】上复制的上面的关于针对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不可不知:以下3类农村违章建筑不违法了!将不再被拆除!
今日头条 2018年05月28日15:45
在新一轮的土地确权中,国家对于土地确权的审核要求,标准等等也都愈加严格。在农村的宅基地确权中,很多宅基地不符合建造要求,违章扩建,或者一户多宅,像这种违反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房屋很可能面临着被拆迁的风险。
近些天,对于农村土地的确权问题,农民朋友也格外重视。土地确权还好,大多也都是面积,地界,坐落有些问题,大差不离,对农民朋友来说损失还不算太大。那么宅基地确权对咱农民朋友而言,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因为农村宅基地上有咱农民自家花不少钱建造的房屋或者院落,若真是被拆迁,血汗钱就等于打水漂了!其实农民朋友也大可不必惊慌,凡事都有特殊情况,在农村以下这3类违章建筑一样不用拆除。
1、符合分户条件的一户多宅。
家中人口众多,且有子女已经成家却与父母等一直居住在一起的,这属于可以分户的情况,这是,如果这家人有两套房屋,暂不会追究其"一宅多户"的责任,多余的房屋也不会立即拆除。这种"一户多宅"可以进行具体分户的时候,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户,多余的宅基地就不予回收。
2、农民唯一的但是属于违章乱建的住所。
农村土地紧张,并不是所有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都能得到宅基地,并且审批需要一段时间,以前关于土地建筑的管理也并不是很严格。那么,这就导致了一些人的房屋不符合规范,但是为了不让农民居无住所,这些违章建筑还是会暂不拆除的。
3、隶属于宅基地的附属建筑物。
有一些小型的建筑不用一一报备的,比如:农民在自家的宅基地旁边建造的车库、养鸡屋或者杂货屋等小型建筑。这类设施只要没有占用公共用地,不损害其他村集体成员的利益,也是可以不会被拆除的。
再看看你们政府的答复:什么符合123456的什么条件?看看都头晕、现在办事不是提倡弃繁从简吗?为什么要搞的这么复杂,你们要卡住老百姓、不让老百姓办事,总归有1000种理由。
现请教你们政府的答复人员几个问题:
一:我两个儿媳家都有宅基地和房子,
不错,她们家都有房子,但这些都是婚前财产,有我儿的份吗?再请教现代社会的离婚率是多少?我望远了讲:万一万一真到要分开时,你来当法官:能判给我儿几片瓦、几块砖???
二:要是两个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要不要拆除一方的房子?要是不拆,那不就是一户二宅吗?这对于多子女家庭公平吗?不要避重就轻,请直接回答!
三:分户与增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请不要为了搪塞老百姓把二者混为一谈,增宅是国家政策规划的大方针,这谁都知道;但分户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中家庭人员的事情,每个文件中都是这样表述清楚的:家中人口众多,且子女已经成家却仍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的,这就属于可以分户的情况。请教回复我的那个干部:我家俩儿子,(不是超生、)都已三十多岁了。从岀生到现在,他们的户口从未离开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照政府岀台的文件精神,应该够分户的条件吧???
说一千道一万,这次诉求的目的就因为家庭成员众多,且只有一套合法的住房,所以就请求在这次政府的拆违行动中能人性化地留几间超面积辅房?这在上级的指导性政策中也有这些内容。所以说国家的政策是比较人性化的,但在地方政府实际执行的时候不要太暴力、太野蛮,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整治,拆:并不是唯一途径,国家政策中人性化地提岀过几个方案,况且其他几个方案更能让老百姓接受,而且是个三赢的方案。拆是最最最的下策,是个劳民伤财的方案,政府劳民伤财;百姓民怨沸腾,闭着眼睛试想一下:中国的政策要是象美国一样开放枪支,此时的常熟肯定象1937年沦陷时南京城一样。保证枪声不断;流血不止。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chom2017”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尚湖镇核查,现答复如下:一、经查,您户不存在一户多宅问题,您户在自家宅基地旁的所有建筑为违章建筑,您户在主屋旁养殖100多只羊,对周边环境及附近村民影响较大且反映强烈。按目前苏州“331”相关规定,您户的宅基地按尚湖镇农村宅基地核准为准,超出部分拆除。二、如离婚的按尚湖镇离婚户政策性照顾安置条件操作:2015年度以来离婚户安置属照顾性安置(恶意离婚除外),离婚时不涉及已处分应当有的房屋所有权,需同时满足以下4项条件:1、申请对象须为本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以家庭计,申请户家庭(再婚的含婚姻对象家庭)尚未达到“一户一宅”标准或未享受农村宅基地相关权益或公房、保障房、廉租房等相关政策,在外无“小产权房”或变相“小产权房”,本户无违章搭建等情况。3、本人为非财政供养对象或享受住房补贴的转业军人。4、如离婚后重组家庭的,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重组家庭满五年以上(以婚姻登记为准);对方须为农业户口且户口迁入本户(经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对方户口迁入时,没有与所在村村委会签订户籍迁入后不再享受宅基地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约定;本人配偶为非财政供养对象或享受住房补贴的转业军人。如离婚后未重组家庭的,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离婚满5年且本人事实抚养子女的;子女满足《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如已离婚,但未重组家庭或随带子女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暂不予以照顾性安置。安置标准:安置面积以人均35m2为标准,最高安置面积不超过80m2,照顾性安置面积内以安置商品房当年政府定价结算,超过部分面积按当年市场价结算。对于离婚后未重组家庭予以照顾性安置的,暂缓办理权证,待本人抚养子女结婚后符合本办法明确的分户安排条件后可予以办理权证。同时本户需书面申请,并标注放弃所抚养子女以后达到条件申请分户的权利。凡是离婚后申请的一律以离婚户安置处置。上述对象如恶意隐瞒相关情况,在安置过程中或安置后发生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安置房予以无偿收回。且经核实根据苏府(2003)66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及2015年以来尚湖镇对分户的操作口径第四、第五条之规定,您户暂不符合条件。感谢您的关注。
因篇幅问题,这一篇是接上面主帖的:
现在我把各大网站关于转登中央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新政策复制下来,供大家考虑。
【土流网】
2018年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新政策:
二、允许利用宅基地建生产用房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探索形成可复制经验,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确定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措施,激活农村资源要素促进乡村振兴。
此次会议特别提出了允许利用宅基地建设生产用房创办小型加工项目。专家表示,为了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小型加工项目,河南等部分地区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的问题上开过“绿灯”,但此前并未全国推广。建小型加工厂属于商用,因此如果想在宅基地上建厂是将住宅用地转为商业用地,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才行,否则就是属于违法行为。而这一措施在体制上也将得到保障。
【吾谷网】
宅基地确权中,宅基地面积超出、一户多宅怎么办?
吾谷网2018-06-1111:48:08
宅基地面积超出如何处理,怎么确权?
这里分三个历史阶段,对于1982年以前宅基地面积超占的,只要后期没有扩大面积,都会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确权;
在1982年至1987年这一时间段,宅基地面积超占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处理的结果给予确权;
对于在1987以后在宅基地上建房,符合规划但宅基地面积超出的,只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面积给予确权,超过部分只做登记。
对于超出宅基地面积的部门怎么处理?
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不过,根据已经完成宅基地确权的农村来看,宅基地面积超出大致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宅基地面积超出但在规划范围内的,虽不确权但可继续使用。
2、对于面积超出过多的,实施“有偿使用”或“退承包地”的办法,具体标准村集体协商。
3、由村民代表协商表决超出部分该如何处理。
4、待村镇新民居规划出台后统一处理。
如果存在“一户多宅”的怎么办?
一户多处住宅农民家庭,原则上坚持“一户一宅”,多出住宅一律不给确权。
1、如果农民家庭达到了分户条件(子女结婚落户到村集体的),可以分成两个户主,每户拥有一处住宅。
2、子女上大学、外出务工户口迁出造成多宅的,不再对多出的宅基地确权,仍可以居住。但不可翻建,待房屋消亡后,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3、宅基地是集体的,房屋是私有财产,多出的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或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流转,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须给予原使用者以补偿。
【360搜索】
如果农村宅基地面积超出了国家规定的面积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由村委会征收超占部分面积的有偿使用费,也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1987年以前发生的超占、非法用地,可按当时的规定处理后以实际使用面积登记。1987年以后发生的、在经批准用地时超占且符合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后不能还耕或还耕后意义不大、经使用者申请保留使用的,可考虑处罚并在其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后以批准面积登记发证,只在备注栏中注明“超占部分何时经何机关处理,今后在房屋有拆迁、重建等变化时必须自行无偿拆除”的字样。对于不符合规划、拆除后能与大块耕地合为一体的须责令拆除,在拆除前不能登记发证,但须进行调查并制作地籍草册,作为遗留问题,待发证工作告一段落后再督促或运用法律程序拆除超占部分后登记发证。
以上这些都是国家层面的政策,这些政策还有点为老百姓着想的。
综上所述:我本人的诉求就是在这次拆违行动中能否给我留个遮风避雨的地方,根据国家的指导性政策、结合我家“一宅三户”的实际情况,留几间辅房应该在国家政策的允许范围内。请政府执行人员不要再以周边居民忌妒为由,做岀不近人性、违反法理、不顾国家政策的强拆行为。至于周边居民的忌妒:只要他们也拿得岀可以不拆他们的国家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我想政府也不会对他们采取强拆手段的,毕竟拆除的都是老百姓的血汗!你们于心何忍???说到最后:退万万步,即使是有偿使用也无不可,总比一片废墟要强?既不能复耕、又无法利用。拆是三败其伤;有偿使用才是双赢的措施,才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希望政府顺应民意,不忘初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希望政府能给百姓一个能够接受的答复。谢谢!
没有新增宅基地,只能蜗居,期待分户
问题是现在连分户也不让分,真想逼死老百姓。
拆违建怎么会因为你家没房而不拆呢?
怎么篱笆没扎实?没看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对于违建:拆!不是唯一办法,拆!既劳民伤财、又民愤震天;野蛮一个拆字:对国家、对政府、对老百姓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国家要向农民、向农村宅基地要土地、要收益,最明智的措施就是有偿使用,(国家已经岀台了指导性收费标准,)到那时有人不肯付费再拆,合情合理。这样对国家(有收益)、对政府(工作量轻在百姓那里好解释,)对老百姓(尽量减少损失、那些可都是他们用血汗换来的私有财产。)都是三赢的措施。
我家已经分户,2个门牌号码,2本户口本,也不给办证,说是房子合在一起,算一个宅基地,分不出来。
现在的世道变了
虽则算一个宅基地,但根据中央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央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宅基地虽然申请不到,但一个宅基地旁边的辅房可以少拆几间,也就是说能留几间小屋。
我就不明白了,城市里的商品房,一幢楼房二十几户,每人都能办到房产证,到了农村,两家合一个宅基地,平分就得了,怎么就分不出来了
一户两宅不解决,拆违建拆得人没地方住,肯定要拼命的
这就是在忽悠老百姓,他们总把分户与申请宅基地捆绑在一起,其实分户很简单:老子有多少财产:二个儿子分二份;三个儿子分三份,就这么简单。但现在政府把简单的事情搞的太复杂了,什么要符合123456条的规定?搞的老百姓头都晕了,他们忘记了立党时的初心:“我们的党员、干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楼主一会说自己家两个儿子就只有一个宅基地怕拆了违建没地方住,后面又说两个儿媳都有宅基地跟房子?那不是有地方住,正如楼主所说儿媳的宅基地跟房子如果是婚前财产的话离婚了你儿子分不到一砖一瓦,那为什么别人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要拆除一方的房子,那别人独生子女离婚了拆掉的房子还能再建吗??
楼主老陈有两个陈姓儿子,后有两个孙子,一个姓许一个姓张,许家和张家分别有宅基地,怎么叫儿子儿媳孙子没地方住呢?说穿了是两个外甥家各有宅基地,两个儿子应该是上门女婿吧。还要宅基地干嘛呢?
两个外孙,不是外甥
请把帖子看清楚:我不是真要他们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拆除一方的房子,我是说:按照回答我的那个人的逻辑,两个独生女组成一个家庭就是一户家庭,但二头都各自有一个宅基地,那就是二个宅基地吗?按照那个干部的逻辑不就是典型的一户二宅吗?但实际情况能这么算么?怎么这个帖子的真正意思看不岀来吗?我也知道拆除一方的房子走到天边也讲不岀这个理,我只是按照那个人的逻辑打个比喻,但发帖的目的我不隐瞒,就是想在这次拆违行动中能否留几间小屋,仅此而已。毕竟二个儿子的户口都在家里,而且从岀生到现在从未离开过。实际情况也是一个儿子结婚在东房间;一个儿子结婚在西房间,全体村民都可作证。而且随时随地来现场看他们的房间是不是在那里。而且他们每个星期都要在家里住几天,住不住人的房间看一下就知道。
尊敬的领导: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整治有明确的指导性政策,也有几种可行的执行措施,拆并不是唯一方法;而且拆是所有措施中的下下策,不知道这次行动的决策者有没有到过农村?或者说有没有真正了解农村?农村的违章小屋大多数是在主屋旁边,大多数(我说的大多数,当然也有少数是可以复耕的)是不能复耕的,或者是无复耕价值的,而且都是鸡零狗碎的,可以说国家对于这些零星荒地是一点利用的价值都没有的,所以,拆!对国家、对政府、对老百姓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对国家既浪费物力财力,又一点利益都没有、对属地政府而言,工作人员去做拆除违章的思想工作时,被老百姓骂的狗血喷头,只能靠违法的强制手段压服百姓;对老百姓更是把自己半生的血汗打了水漂。这种损人不利己的方法实在使人寒心。
现在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超面积的问题上,还有种处理措施:有偿使用,而且国家也已岀台了指导性收费价格,这种有偿使用对于国家、政府、老百姓都利大于弊的好措施:对于国家有着一笔不小的、可观的收益;政府工作人员岀去做工作时少了许多被挨骂的理由,老百姓容易接受;最实惠、损失最少的是老百姓:血汗钱不打水漂。到那时有人不肯付费再拆时,老百姓心服口服。尊敬的领导:现在到处都能看见这样的标语:“不忘初心”,曾记得毛泽东主席说过:我们的党员干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恳请领导们为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一点点,老百姓会感恩戴德一辈子的,(这些国家的宅基地超面积处理政策,我已复制后帖在这帖子的开头那里了,)希望回帖的干部把帖子看清楚,也对照一下国家的相关政策,摸着良心、换位思考后认真做答复,主要是别把分户与申请宅基地混为一谈。谢谢
现在属地政府对于中央的政策可以不予理睬?对于属地政府自己杜撰的土政策奉若神明,在常熟这次拆违行动中,有的人家明明有中央最新政策明文规定可以不拆的,而且新政策已递送到他们手中,得到的答复是:中央的政策是不起作用的。请问领导们:既然中央的政策是不起作用的?那中央还要向全国人民公布做什么?你们自己杜撰的土政策有国家法律法规中那几条的支持?老百姓在农村是有违章建筑,这些应该承认。但你们地方政府在进行执法的时候违反了多少条国家的法律法规呢???法不授权不可为。这道理老百姓都懂,你们干部遵守了吗?希望能得到常熟王书记或者苏州周市长的亲自答复。谢谢!
2018-6-18 22: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