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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埭镇金龙村二组叶**获批建房的合法性投诉

2024-3-31 9:09:0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金龙村二组叶**(并非金龙村人,徐州户籍),依法不可能获得在本村修建住宅的基本条件,即没有宅基地使用证,更谈不上宅基地使用权。一个人,在金龙村没有户籍,没有土地,建房手续是怎么审批下来的?黄埭镇政府认定其手续合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谢谢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李**(原名叶**,出生在金龙村,后过继到徐州,结婚生子女后携全家返回金龙村,户口在徐州)购买韩**两间小屋,后申请到批复建楼房,后长期定居在金龙村。该户情况较特殊,后认定其按正常户安置。该结果为黄埭镇村建所及金龙村村委会共同会审决定,经黄埭镇党委通过。相城区黄埭镇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相关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未经集体组织批准,或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转让,应认定无效。2.转让必须符合的条件中有: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等诸多条件。3.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以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4.外来人口申请宅基地,必须落户,成为本集体组织成员。叶建芳显然不符合建房审批的所有规定,黄埭镇政府怎么就认定其建房手续正常呢?进而根据这不合法的一纸申请,进行拆迁安置呢?请黄埭镇政府依法依规进行拆迁安置
希望黄埭镇政府,能正确引导普通百姓,共同尊法守法,而不是误导公众。望给出一个合理合法的司法解释,谢谢
本人课本上所学的法律知识,已经无法解释上述种种现象。烦请黄埭镇政府作个普法,法制教育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么。谢谢
守法,已经限制了我的想象。
好一个特殊户!特殊到国家法律都无法解释的地步了!居然把黄埭镇党委都搬出来了,党委更要坚持党性跟原则。我们需要一个在党性原则的基础上,在国家法律框架基础之上的合理解释。
党领导一切,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依法变更前,党的决定也要遵循法律的制约!
特殊性就在于当初的建房手续时如何审批通过的,特殊审批造成特殊建房,造成特殊安置。也就是违规审批,违规建房,规格安置!必须从源头查起!
还有必须查清当事人在徐州因为户口带来的利益问题,如果在这边不当得利,在徐州又又相关利益,双重得利的钻改革的空子必须杜绝!
为什么外来人口能申请到建房批复
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口号不应该只喊给普通百姓听,希望黄埭镇党委,黄埭镇政府能带个好头
在我所在的村,至少也有两户跟楼主反应的情况一致,听我父辈说:那时候有一部分家庭比较贫穷,家里孩子又多,怕养不活就把个别子女过继到外省。后来那些被过继的人成年并结婚后,又携子女返回我们村并且长期定居,算是认祖归宗吧。我们村民也把那些“回来”的人,依旧当成是我们自己村的人。因此在我们村,这些人在拆迁时也得到了正常安置,左邻右里也没有提出反对的意见。当然,楼主所提出的观点也并不是错误的,我也更不是来指责楼主。可能确实情况特殊,综合考量理与法,政府才做出这样的决定的。
法制社会,也是民主社会,各抒己见很正常,没事。所以,并不是黄埭镇党委及政府所说的特殊户。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少见,关键在于政府如何去解释,如何去平衡各方利益。而不是一味的去强调所谓的特殊户,没有错,很正常。。。。等等来搪塞百姓的疑虑
特殊性人性化考虑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但必须弄清事实,如果真的认主归宗,就该把户口迁回来,再建房。不要在这边得利,在徐州又因为户口在徐州不当得利,这是必须得搞清楚的。按情理户口也应该迁回来,而且在建房之前就应该迁回来。申请批复都能得到批复,那为什么户口还在徐州,这里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是啊!普通百姓都懂的道理,为官一方者理应懂的更多,身先士卒。

2018-9-18 1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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