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立德商务广场的业主,位置在高新区科技城科新路8号,属于商务金融用地,买房时开发商并没有告知物业费价格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购房合同中也没有体现。
从16年1月份开始交房,才知道物业公司为苏州华新国际物业有限公司,因为需要拿房,而且不交物业费就不给业主钥匙。
此时只能被迫与华新物业签订前期物业合同,收我们5.5的物业费,我们也交了两年的物业费,而物业方面给我们开的却是住宅性质的发票。
请问这个是否属于偷税漏税?
另外大部分业主至今仍然没有拿到物业费发票。所以业主只能暂时不予缴纳物业费,然后物业就不让业主的车辆进出小区,并且限制业主用电用水(因为所有的用水用电都是通过物业预先购买的,第一次只能充50的电费,第二次30,第三次20)。
经过30位以上业主集体和物业协商,协商不成后报警,后至科技城派出所进行调解。
物业经理同意在14天内向上反映业主的诸多问题,并承诺给予回复。
但是在这期间,物业坚决不同意解除限制,在以前发票不能开具的情况下,仍强烈要求业主继续缴纳物业费。
业主们表示完全无法接受。
物业给我们的水电都是加价之后的价格(电费1.1一度),但是在17年之前物业给我们的水电也不开发票的,都只有收据。
请问这个是否属于偷税漏税?
还有拿到发票的业主,上面落款方的名称是苏州睿筑物业公司,并不是应该的华新国际。实际上,16年的物业团队也是所属睿筑物业。
公开资料显示,华新物业属于1级资质物业,睿筑物业属于3级资质。我们交的是最顶级的费用,也是和顶级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什么是最低级的团队在“服务”业主?对于这种现象,请问这是否属于偷税漏税?
市国税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chenghuait),您好!该物业管理方是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询问,该公司解释:在2016年初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入驻后按要求已将物业费发票开好后一并交到了立德开发商财务部,已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带上收据到开发商办公室2栋18层换领。2017年度物业费发票已开好,各户水电费分割发票也已开好,部分业主凭收据还未换取发票,造成误解。目前已在电梯等场所告知业主。其中有2017年6月20日开具的二份发票是立德开发商下属睿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误开,现已通知二业主凭华新国际收据换开发票。如业主和物业管理方在开具发票等税收问题上存在疑问可以向12366热线或新区局特服号96888796反映.
发帖忘了放图,在跟帖中加上来了。
2018-10-7 18: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