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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公安局的错误行政处罚决定

2018-7-13 18:00:50发布40次查看
强烈请求桂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纠错、依法审理裁判
维护公平正义
委托人:唐建玉,女,汉族,1976年出生,湖南省临武县人,中专文化,湖南省宜章县交通局泰安检验中心副站长,身份证号码:43282719760816****,联系电话:13487877181。
被委托代理人:杨波,男,汉族,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警察,身份证号:43282419720106****,联系电话:13975525988,(系原告人唐建玉前夫)。
委托人唐建玉被打后报案维权又被处罚,宁死不屈服被告宜章县公安局作出错误的“宜公(城)决字(2017)第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郴州市指定的行政诉讼专门机关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宜章县公安局在行政诉讼答辩状和庭审时一再坚持错误,知错不改,曲解法律,无法无天,这简直是到了黄河心不死,撞了南墙不回头。
一、被告人定性和认定事实错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委托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原本是夫妻,但在夫妻存续期间,原告在宜章县泰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心任副站长,依法提供500多份腐败证据材料,对原站长胡继瑛和原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谭二祥两人相互勾结、贪污侵占受贿的犯罪事实向宜章县纪委监察局、宜章县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不断曝光拼命上书实名举报至今。经宜章县纪委监察局、宜章县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立案查处,被逼使以上部门对谭二祥提起诉讼,宜章县人民法院被枉法裁判谭二祥五年半有期徒刑之后变相减刑出狱。贪腐主犯胡继瑛却因有亲戚在湖南省委组织部身居高位,而宜章县委、宜章县人民政府“效忠”而保护免除胡继瑛的主体刑事责任。从此使我家不断受到各种威胁和打击报复,甚至儿子受到地方社会的暴力威胁遭受惊吓后无法生存,无法学习,恶性循环,学会欺骗家长等坏习惯,学习成绩急剧下降,生活难以维持,无任何安全保障,严重影响了儿子前途命运。作为父母为了儿子的前途,委托人和被委托代理人被迫离婚,才能反保家庭。过去的一对恩爱夫妻,只因举报了贪官腐败,响应党中央的反腐败号召而含泪不忍离婚。甚至家里老人也因为气愤病重而亡。违法犯罪嫌疑人李迎新、范惠菊于2010年2月20日(正月初七)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聚众斗殴殴打公安家属唐建玉,其实是站长胡继瑛一手组织的代其打击报复唐建玉的违法行为,应以殴打军属从重论处。
该案各种具体条件如下:
一是胡继瑛公然在办公地点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胡继瑛站长公然放纵不及时进行制止其打人行为,反而变本加厉放纵包庇放任发生报复行为。(当时只要在场单位领导及时制止了该案就不可能产生后果)
三是城关派出所案件主办人杨建华所作的调解书证实:李迎新、范惠菊等四人的桃色短信,李迎新、范惠菊怀疑辱骂到一口咬定诬告就是唐建玉发的短信,所以殴打唐建玉。
二、被告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是单位职工的口头笔录,大多数材料都是道听途说及伪证,断章取义,避重就轻,掩耳盗铃,混淆视听,根本没有依法查证属实,更有甚者滥用职权暗中组织销毁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完全是执法犯法。
2010年4月29日下午,委托人将一份法医伤情鉴定书郴科诚所[2010](法)鉴(临)字第493号的原件,在宜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公室提交给了办案民警杨建华等人。但现在到宜章县法院诉讼开庭时才突然发现在案件复印材料中这份伤情鉴定书没有了,唐建玉当时的受伤照片也没有了,甚至唐建玉的报案笔录都被改变了,案件材料中更没有现场勘验笔录,一些重要的案件相关证据材料都被销毁了。
我国司法办案遵循的根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人作出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一些道听途说的口供笔录定案,断章取义,避重就轻,混淆视听,这难道不是宜章县公安局在当代新创造的“三人成虎”吗?被告人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只凭借道听途说已经成为了被告办案的基本规则。通过这一个冤假错案事例也充分说明党中央改革以公安侦察为中心变成以法院审判为中心司法创新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否则呼格冤案还会天天有的,这样必然导致不断发生更多祸国殃民的悲剧案件。
三、被告人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在法庭上恶意曲解法律,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姑息养奸,枉法裁定,蒙混过关。
我国的法制原则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错案必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治安违法人员的行为在最多半年内予以追究。办案单位在立案后必须在30日内结案,复杂案件经上级批准60日案件办完。该案涉案人员李迎新、范惠菊首先不是孕妇,也不是哺育期。李迎新、范惠菊每天在单位上班,既未外逃,也未玩人间消失。在长达8年才下处理决定,被告人的行为:一是说明有意保护贪腐主犯胡继瑛的打击报复违法行为。二是恶意袒护李迎新、范惠菊聚众斗殴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典型的对公安工作严重渎职,应该依法受到渎职犯罪责任追究。四是说明举报人维权报案反而被打击处罚。五是说明报案没有作用。
被告人用8年时间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李迎新、范惠菊的“关怀、爱护”才忍痛割爱被迫下达对李迎新、范惠菊、唐建玉各打“五十大板”的千古笑谈,违背法制立法原则。
被告在答辩状中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解释第十二条:“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不能因已超过法定期限不再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理决定”。其实被告人公然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23条、25条、37条、38条、40条、67条、136条、141条、146条、154条等相关条款。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人把国家法律当成儿戏,肆意妄为,举报人和老百姓根本无可奈何,且走投无路。
被告在8年后被迫作出决定,完全是对国家法律的曲解,故意歪曲、逃脱责任、枉法渎职。上述中第十二条内容表意相当清楚,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等。
1、在8年之内宜章县并未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一是未发生地震、地陷、洪水淹天门。二是宜章县的党政部门并未瘫痪,并未影响被告人正常有效执法活动。
2、在8年之内聚众斗殴打人凶手李迎新、范惠菊从未离开宜章县范围,从未停止在单位上班,若无其事,仍然在逍遥法外,加官进爵。难道报复者打人有理,打人者有功吗?
3、在2010年春节后发生的打人事情,除了在当年内有被告的调查笔录,未发现2011年以后至今作出决定时尚未看到被告人的调查痕迹。被告人何来复杂之说,这分明是在不作为,枉法渎职,放纵包庇,完全是在推卸领导责任。
4、被告恶意延长8年时间才作出决定,请问被告经过了哪些依法批准程序,法律明文规定在特殊不可抗力下可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但必须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还必须依法批准,但是根本不可能无期限延长,从目前的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看,就是国家公安部长也没有批准长达8年的延长期的特别权力,这分明是在滥用职权,执法犯法,欺上瞒下。
综上所述,在8年之后被告人作出的决定,公然保卫的反而是腐败分子胡继瑛,放纵包庇的是李迎新、范惠菊代替胡继瑛变本加厉地打击报复举报人唐建玉,其亵渎的是中国法律法规,更寒心的是宜章老百姓,违反的是法律公平正义原则,不严格依法保护的是我的当事人唐建玉的合法权利。强烈敬请审判长、审判员,在合议时,务必认真,务必依法,务必服从真理,支持原告合法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宜章县公安局作出错误的“宜公(城)决字(2017)第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烈要求坚持法制原则,依法纠错,伸张正义,作出一个公正、公平、公道、公信的决定为盼!
此致
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
委托人:唐建玉
2017年6月12日
目前情况: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并于2017年6月9日上午在宜章法院开庭审理,等待桂阳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中!
最高检发布新规: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最高可获50万元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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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7日 17:08:5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最高检印发新修订举报工作规定
首次明确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 受理实名举报将根据举报风险评估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下称《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据了解,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答复以及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举报失实澄清、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较大幅度的修订。
  根据《举报工作规定》,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人民群众可以采用信函、走访、传真、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电话“12309”、最高检举报网站“www.12309.gov.cn”等方式进行举报。
  按照《举报工作规定》,举报线索一般由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检察院管辖。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
  《举报工作规定》要求,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受理并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检察院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自首人。属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三日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检察院接到上级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检察院举报中心。侦查部门回复文书应当包括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查办的过程、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根据《举报工作规定》,举报人不服侦查部门的不立案决定向检察院反映的,举报中心应当对不立案举报线索进行审查。
  《举报工作规定》要求,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实名举报人。
特别可恨是,因我们因依法维权拼命举报腐败问题多年未果,得罪了地方贪官污吏,所以宜章腐败分子采取各种措施联合报复举报人,包括免职和克扣工资等,甚至组织黑社会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我们的小孩子等家人安全。我父亲杨名忠(退休公安民警73岁)要求我们依法举报腐败,依法报案维权,要求相信党和政府会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解决问题,所以我们依法报案举报腐败至今八年未果。不料到2017年1月4日,宜章县公安局错误居然枉法作出的宜公(城)决字(2017)宜章县公安局此举是欲盖弥彰!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办案时效规定以及行政程序法,掩耳盗铃知法犯法!!!
2017-06-14 13: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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