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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渌田派出所处理刑事案件有失公允

2018-7-13 17:04:04发布80次查看
2014年12月22日上午8点多,邻居蔡金兰(女),及其儿子(小名小狗仔)20多岁,以及其丈夫老公蔡海元等共三人,趁我妻子陈跃兰独自一人的时候,因地基纠纷故意殴打我妻一人,致我妻子2级轻伤。2015年1月4日,我妻向派出所递交轻伤鉴定报告,派出所于2015年1月19日短信通知我妻子,将案子列为治安(行政)处理,原本应该立为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处理,有失公允。且案发至今3个多月,尚无任何处理结果。请求上级司法部门关注,督促公安部门依法立为刑事案件处理,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颜忠军律师:参考意见 你可持轻伤二级的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书面向渌田派出所报案,要求派出所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的,可持《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攸县检察院申诉。如果检察院认为应该立案,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如果渌田派出所经办民警,既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又不给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你可向攸县、株洲市两级公安机关、政法委、纪委投诉举报经办民警不作为,要求上述机关追究经办民警失职、渎职的责任。
当然,因邻里纠纷引发伤害案件,若对方足额支付了人身损害赔偿,且有真诚的歉意,可以调解结案。但是若受害人不愿意调解,要求追究凶手刑事责任的话,派出所应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21117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17183654(微信同号,欢迎添加)电子邮箱:yan78417099@163.com
单位地址:长沙市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大厦a座25楼
上面那个律师我给个赞给你,太给力了。
这件事应该就是邻里之间不和闹纠纷,在农村这种地方,人多打的赢才是王道。如果这件事可以在乡镇一级妥善解决,大事化小,就完全没有必要起诉打官司。那样不仅会耽误自己的事情,也会让人身心疲惫,钱还在一边哈!
颜律师那样做确实是对的,不过还不太了解农村的实际情况。我这么说,颜律师莫生气哈。。。
农村也要讲法,法在农村也适用哦。
  各位网友好:
我局获悉网民反映的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2014年12月23日11时许,渌田派出所民警接电话报警:渌田镇陂垅村双元组处有人发生打架。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打架现场,将打架双方当事人陈跃兰、蔡金兰带至所内进行调查。经查:2014年12月23日8时许,在渌田镇陂垅村双元组陈跃兰家中,其邻居蔡金兰与陈跃兰因相邻之间地基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导致双方发生打架。2014年12月31日,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跃兰的伤情为轻伤。2015年1月19日,陈跃兰将鉴定书送到派出所。
之前,由双方当事人申请,渌田派出所联合渌田司法所、陂垅村村委会一起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但未达成一致协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朋友你的事现在解决了吗?
2015-03-31 22: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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