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前往社区开具学前保育教育费收据,被告知已无法开具并未告知原因。经多方咨询得回复为:文件依据为苏价费字{2018}15号。经阅读该文并未提及该事项已取消。请相关部门给予答复。谢谢。
市财政局便民服务员
关关雎鸠已:你好!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江苏省财政票据统一归并改版的通知》(苏财综〔2017〕25号)文件要求,幼托费专用收据已取消。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文件第二条报销政策规定:“本市市区职工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报销凭幼儿园(托儿所)正式收据,按每月250元标准报销”。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方式另有规定的,以单位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苏州市财政局2018年11月16日
2018-11-15 15: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