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平江有多名受害群众联名控告城关镇城东村的罗某、邓某夫妻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受害人借息款,其后因资金链断裂而偿还不了,故此认为这是集资诈骗罪而上访。结果,公安机关初步查明,受害人有80多个,涉案金额1300多万元,目前,数据仍在增长。故此,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侦查之后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申请了批捕。
结果,受害人又多次集访,认为这不是简单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一种集资诈骗。因为案件的事实证明不了1300多万元的集资款是用于了生产经营活动,也证明不了筹集的资金具有偿还的能力或者是案发前后积极归还。相反,案件的事实反而有依据证明筹集的资金是用于了个人挥霍或者是偿还个人债务,属于拆东墙补西墙,而且案发之后,行为人没有了归还能力,并且逃逸。
依据上述理由,集访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应当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究责任,而应当以“集资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但平江的执法者不依,故此,集访人反复上访。
本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释〔2010〕18号第四条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平江公安为何不以集资诈骗追究刑责,硬要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重罪轻诉,这背后的原因何在?理由何在?
中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是血汗钱!
这是明显的诈骗。
为什么这么明显的集资诈骗得不到依法执法,为什么?
金钱是万能的,无钱是不行的;尽管有人说金钱不是万能,但没有钱就是万万不能。1300多万元,用点利息也够挥霍生活了,就是在监狱内消费,也不会比普通百姓生活过得差。
连老弱病残的人的钱都骗,真不是人。
为什么至今没个说法
背后都最money作的怪吧?
2016-10-08 2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