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投诉旅行社

2024-3-25 0:03:22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们一行9人,通过苏州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门市部招徕,于2018年8月23日前往日本旅游。出行前即付清全款。
出行当天上午10:58分收到“飞常准”消息为航班取消,虽心存疑惑,但未收到旅行社任何通知。当天下午1点,集中前往机场,2:30分左右到达,被告知航班取消,将于8月24日12点起飞。并要求我们自行安置。
期间,我们沟通能否改签其他航班或目的地,再前往第一日的住宿点,均被否决。
后我们联系送机车辆再把我们接回去,第二天再派该车运送前往。
8月24日到达日本后,必须赶到第二日住宿点,故全天赶路。
行程于2018年8月28日结束。抵达上海浦东即被多次要求支付第二次运送的车费,并在返回后多次就该车费催告我方支付。后我们按照旅行社要求支付了该运输费。
虽然我们对台风的影响很清楚,也对旅行社的想法表示理解,但我们认为,该旅行社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过于不近人情。故回来后多次与旅行社交涉。
旅行社认为:这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损失均由我们游客承担。并一再强调何为不可抗力。
我们认为: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系规定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这是对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可予以免责。但合同法并未规定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各方均无违约情形,却导致损失了,如何分担。故我们认为应当援引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故,损失应当分摊。况且,在目前的情况下,科技水平也已经能够预见天气状况,这个台风是否能构成不可抗力,尚有争议。退一步讲,若当时双方约定先旅游后付费,按照该旅行社的逻辑,岂不是旅行者可对台风导致的后果免责,无需支付前两天的款项?
为处理本次事件,我们重新审查了双方的交易过程。发现如下问题:第一、该旅行社并未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签订旅游合同;第二、未开具任何发票;第三、损失应当分摊。
因交涉无果,故予以投诉。
市旅游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因没有您的联系方式,我们无法和你取得联系,请提供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核实情况;您也可以直接拨打苏州旅游投诉电话进行投诉:051265223377,或者将投诉的诉求和相关的旅游合同、证据材料直接发至苏州旅游局投诉邮箱:lyts12301@163.com

2018-9-21 16:48:45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