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吴综办【2013】17号文件中规定,小区安防设施的评审和验收由公安局技防办负责。
目前很多新建小区的监控、门禁等未落实到位,是否也应按文件要求,由技防办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根据《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吴综办〔2013〕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区政法委综治办牵头,区公安局、区规划局、区住建局、区物价局联合发文,于2013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小区安防设施建设应纳入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遵循“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与小区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备案交付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吴江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区公安局技防办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评审验收资料,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开展工作:“设计方案经论证评审合格的,由区公安局技防办出具《安全防范系统评审合格意见书》”。新建小区建设单位在首次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防范系统评审合格意见书》“安防设施经验收,符合小区安防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区公安局技防办向建设单位出具《安全防范系统备案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防范系统备案证明》”。市民反映的问题因未告知具体是哪个小区,无法进一步查证。若存在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技防部门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二)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三)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四)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五)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导致损害的。以上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可向区公安局技防办电话咨询,电话号码:63888811。谢谢您的关注!
2017-1-13 09: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