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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木渎派出所,为何不出警?!!

2024-3-24 0:31:2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致木渎派出所2017年8月13 夜间 值班民警:
你好!我系木渎人民医院一位普通医务工作者,也可以拉扯为兄弟单位,因木渎环境特殊,夜态治安处理繁忙,给你带来不便先致歉,但以下是我医院同仁一致的心声,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互相配合,感谢!
报警对方: 陈** 男 23 岁,于2017年8月14日星期一 凌晨02点20 犬咬伤半小时入院(对护士宣称咬伤47小时,要求立刻注射狂犬疫苗,告知饮酒后不可注射,可于今日7点40至防疫保健科犬咬室注射,患者询问“得了狂犬病会不会死亡”告知“有死亡几率”后遂酒劲失控,破口大骂医院等污秽辱骂言语,并扬言不给予注射日后报复等无理威胁。02:40聚集约6-7名混混(有视频记录),于医院大厅大声嘶骂,严重影响医院就医环境与诊疗秩序,扰乱急诊急救工作, 遂报警求助,分别于02:35 分,以及02:50分 2次我院值班保安报警。
但终究未等待现场民警到场,03:10分辅警至现场无法调节与执法,至此以上集体违反公共场所安全处罚条例的混混们肆无忌惮。辅警未采取有效执法与处理,对我院行政总值班回复已汇报民警,民警不愿出警。至此04:10分,事件不了了之。
现就以上问题,希望木渎派出所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回复为何对当事团体未做任何处罚以及强制带离现场的举措,并回复为何没有出警。
是否非要等到伤医事件等刑事案件才满足出警要求? (1小时等待)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2016年10号文件》
  一、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院良好秩序
  (一)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各地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要求,对各类伤医、闹医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果断处置,当场查证,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二)依法惩处聚众滋事等扰序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坚决果断依法制止,对挑头和主要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处,对其他聚集人员要加强教育,并对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掌握。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守住法律底线,坚决不得纵容以闹取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切实提高涉医事件现场处置能力
  (一)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涉医事件的早介入、早处理。发生伤医、扰序等涉医事件,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要靠前指挥,采取果断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和事发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对威胁、恐吓、侮辱医务人员的,要坚决依法制止,并迅速出警;对“医闹”等聚众滋事的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效制止犯罪活动,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以上,希望值班民警今后可以及时出警和维护社会医疗公共秩序,并及时将扰乱公共就医环境们的违法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感谢!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经查看接处警视频资料查明,2017年08月14日2时29分,木渎派出所接市局110指令,木渎人民医院急诊有六七个人喝醉了在闹事,电话里一直在吵架。接警后,木渎派出所警辅谭某等人立即赶到木渎人民医院先期处警。经了解,系沈某与木渎人民医院急诊室值班的一青年男性医生发生口角。 了解情况后,处警人员认为值班医生报警称“六七个人喝醉了在闹事”的情况并不属实,沈某因就诊问题与值班医生发生争吵,无过激行为,未造成任何损失,此事属于一般纠纷,当场为二人调解。处警人员耐心的向报警医生做了解释,同时教育沈某注意语言文明,也建议值班值班医生接待病人时注意规范用语。但是报警的医生坚持认为沈某的行为属于扰乱单位秩序,要求警方将其拘留,并不肯配合处警人员登记报警人身份信息。直至2017年08月14日3时30分许,二人仍不肯达成和解,因还有其他警情要处理,处警人员将沈某劝离,后离开木渎人民医院。整个处警过程中,处警人员态度积极、程序规范、同步录像,并无不当之处。
2017-8-14 10: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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