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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烟草公司,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

2024-3-23 21:53:0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是开烟酒店的,我的烟草证是8月6号到期,8月6号之前我也没有接到烟草公司的任何一个人工作人员给我通知,9月一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的烟草证给注销了,说让我从新办理,我也听他们的就从新申请办理了,可结果来量距离的工作人员说,我不能办理烟草证了,我非常不明白,我之前办理了烟草证都已经使用4年了,现在怎么又说不给我办证了呢!难道是我没有给来量距离的人红包!请苏州市政府为为民做主啊
市烟草专卖局便民服务员 “17751456897”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的关注。本局工作人员已经联系到您,向您宣传了有关的国家规定,作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一、关于未接到注销许可证通知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根据上述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延续的,由持证人自行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没有法定的通知义务。请您理解。二、关于原许可证被注销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37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根据上述规定,本局截止到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2018年8月6日,未收到持证人的延续申请,因此经法定审批程序予以注销。三、关于新办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苏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或数量要求:(五)在中小学校附近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零售点应离校门(含正常使用的边门和后门)100米以上”。根据上述规定,本局依法对申请人的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进行了实地核查,由于申请的经营地址距离中、小学校不足100米,本局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四、关于原许可证已经使用4年的说明: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学校周边禁止销售卷烟,是为了保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全社会和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兼顾卷烟零售户的利益,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原已在学校周边的许可证可以继续经营,但有效期届满后不再予以延续,另选经营场所的给予不受距离限制的照顾;对于学校周边100米以内的新办申请不再许可。在此也提醒广大卷烟零售户,及时通过江苏政务网申请延续。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投诉人说自己的证到8月6号到期,结果没人通知他,结果到了9月1号被注销了。我想说的是这就是中国式巨婴,自己的事情从来不放心上,都等着别人来帮你弄提醒你,别人不提醒不帮忙就是别人的不对了。至于投诉人说的测量后停止发放证请有关部门来回答吧。
{:smile:}自己不上心,还怪别人,中国式巨婴

2018-9-12 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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