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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暂停执行效力待定的物业服务合同

2024-3-23 9:22:42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经过与住建局透过此平台多次互动后,虽对本小区2013年的物业合同的法律定位有所差异,但有交集的地方就是双方一致认同该合同在效力上存在待定的问题,至于住建局提及效力追认问题尚不在我们业主目前的诉求里,我们的诉求是按照住建局的职能范围应该可以要求居委会“暂停执行该合同”,并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改沿用第二届业委会任期内签订的最后一份物业合同,如果物业公司有异议的话,自然是由他们去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至于住建局提及表见代理的法律问题,我们也不是法盲,但却没看到住建局引用此法律想说明什么?国家订立任何法律都是严谨的,表见代理制度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住建局可能不知道物业公司在与三名别墅业主签订2013年这份合同时就已经知晓他们不具备业主委员身份,也知道当时我们小区根本不存在业主委员会,因为住建局在处理本投诉案件不像其他我们互动过的单位会到现场查勘或访查,并与投诉人通联了解案情,而只是单方面向居委会了解后就给予答复,以致双方互动形成空转产生不了任何建设性的具体行为,试想住建局在管辖范围已确认存在弊端而却无需采取任何措施,逻辑何在?不要说政府就是一般私人机构也不可能会设置如此的职能结构!所以请寒山问钟将此投诉案移交真正能做处理的单位,以免继续在此平台空转浪费资源。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答复如下:2017年12月28日,办事处城市建设科组织召开关于李园新村(天生赢家)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协调会议,会议上部分业主表示希望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紫藤社区于2018年1月12日对李园新村(天生赢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筹备工作进行相关程序操作,经过2周筹备组人员报名的公告,仅有2名业主报名。按照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条件,社区将推荐相关人员参与筹备组工作,尽快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物业公司日常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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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018-2-6 19: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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