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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咨询市级财政部门

2024-3-23 5:23:4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和家人是苏州大市外户籍。长期在姑苏区金阊街道,购房,居住,工作,纳税。并且办理暂住证多年。我家学龄前儿童要开幼儿托费发票,金阊街道工作人员说财政局规定外地户籍不给开票。
经咨询姑苏区有关部门,得到答复如下:“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5〕94号),对于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幼托费报销,有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户口在苏州市的规定。“苏州大市外户籍”的,不符合苏州市区幼托费政策的要求。目前,《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文件已发布,取消了与幼托费收据相关的内容。关于幼托费的政策问题,请咨询市级相关部门。”
现在向市级相关部门咨询,可以帮我开发票吗?谢谢!
市财政局便民服务员 苏e00001:您好!原幼托费专用收据为苏州地方财政票据,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江苏省财政票据统一归并改版的通知》(苏财综〔2017〕25号)文件要求,幼托费专用收据已取消。“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模式缺乏合理界定,出于规范管理的考虑,因此不再单独列为报销条款。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正式入园入托的,经单位同意,可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第三条(二)规定,本市市区职工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报销凭幼儿园(托儿所)正式收据,按每月250元标准报销。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方式另有规定的,以单位规定为准。苏州市财政局2018年10月9日

2018-10-8 09: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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