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知名的劳动合同
2024-3-21 10:27:0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我国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律法、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律法、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静安知名的劳动合同
王磊律师团队,专注办理劳动纠纷(主要业务)超过7年,开放律法联盟(openlaw)收录的王磊律师办理过的劳动人事纠纷律法文书达249份(调解的案件未收录,各类案件律法文书共达525份,数据更新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
第七条(特别规定)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支付工资低于本市较低工资标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并经查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本市较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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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五条(对投诉的处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律法、法规和规章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进入仲裁或者诉程序的;(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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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规定,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但第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除外。第六章律法责任第五十四条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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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第四十九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五十条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律法、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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