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小工说法 | 劳动合同争议之制度与合同

2024-3-20 16:59:2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小工说法|第二十一期
案件回顾
职工小张向银小工咨询:他们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工作进度和工作安排。他们所在的岗位每天实行“三班倒”,劳动合同中也载明了这一条。
近日,单位对产品进行调整,市场需求旺盛,微信群通知所有的员工,开始“两班倒”。职工们都很有情绪,认为这样会吃不消,也不提加班费的事。而企业认为这是单位的生产经营权,制度中也有规定,可以这样调整。
单位这种调整合法吗?
应该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员工平等协商。
企业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应该按哪个执行呢?
规章制度在法律的框架内才是有效的。
小工解读
这个案例实际上涉及到的是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规定,哪个优先的问题。
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都属于企业管理的基础手段。规章制度是对劳动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进行的补充,但相互之间有可能在执行过程中会有所调整,但这种调整必须在合同约定和法律框架内进行,就是说必须合法,才会形成有效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内部规程,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在法律约束下的用工约定。一般情况下,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会低于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每日“三班倒”的工作安排已明确列入劳动合同文本,属于劳动合同内容,其效力将会优先于规章制度。将“三班倒”改为“两班倒”,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中劳动时间、工作强度的变更,应该与员工平等协商,并且要符合《劳动法》36条,41条,43条之规定。否则,公司只能恢复原有的“三班倒”,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内容。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如何维权
第一,可以向工会提出维权调解。
第二,打电话投诉到辖区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纠正。
第三,当你的具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仲裁时,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
欢迎下载“银川工会”app
苹果版 安卓版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