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华府庄园前几年烂尾了, 去年前面开发商破产后,碧桂园重新接盘,今年10月份开始交房了。
但是得到破产管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的通知,当时破产后没去申报债权的部分业主,不给交房。
像我这样房屋烂尾在外地工作的人还不少,根本不知道债权申报的事情。
现在要想拿房就必须再去做债权申报(再向律师事务所缴纳一笔债权申报的费用)。
注:当时破产时的债权申报费用是破产管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 从破产资产中获得的,所有邻居都没有缴纳。
现在早就过了债权申报的法律期限,根本没法做债权申报,破产管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又说要帮我们做债权申报,交钱办事。
不然不交房给业主。
请问这是不是在诈骗,有没有涉及犯罪,请有关部门关注处理一下。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巴城镇答复如下:经了解,2016年6月30日经昆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进行重整,并决定由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担任力天公司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经过债权申报、审查、认定,清查资产、制定重整计划并得到全体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引进投资人,清偿力天公司历史债务、对力天公司二期c标合计502户房屋进行重建,并于2018年10月27日开始正式交房。期间管理人做了大量的工作和付出了巨大的精力,但是个别债权人仍对债权申报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存在误解,并经管理人的详细解释仍不能接受,以致其歪曲事实和编造理由进行投诉。针对诉求人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1、关于“破产后没去申报债权的部分业主,不给交房”。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第二款:“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规定,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力天公司重整申请后,于2016年7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要求债权人应当自2016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明确需提供购房有关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因此,债权人未申报,其债权没有经过法定申报债权程序的确认,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故诉求人无权要求交房。2、关于“像我这样房屋烂尾在外地工作的人还不少,根本不知道债权申报的事情”。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力天公司重整申请后,首先于2016年7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要求债权人应当自2016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明确需提供购房有关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同时,管理人在力天公司售楼处张贴公告和有关重整的相关资料并于2016年7月19日起入驻力天公司售楼处(昆山市马鞍山路1999号)长达六个多月,接受债权人的申报。此外,管理人还与政府有关部门和购房户代表沟通,通过债权人的qq群、微信群发布有关重整和申报的信息,并要求债权人相互转告。最后,管理人根据可能收集到的债权人资料,通过ems特快专递,向未申报的债权人发出邮件、电话等通知,并且在管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官网上公示力天公司重整及申报的有关信息,要求债权人进行申报债权。因此,管理人通过报纸公告、张贴公告、邮件、电话、qq、微信、转告、网站等可能采取的措施通知债权人申报,已经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管理人的义务。3、关于“现在要想拿房就必须再去做债权申报(再向律师事务所缴纳一笔债权申报的费用)”。首先,关于债权申报费用请详见第1项答复。其次,关于债权申报的补充审查费用,管理人除了第1项答复中的措施外,还在2016年10月3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再次重申了相关依据并明确了费用依据(会后500余名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2017年1月22日债权人委员会会议上债委会成员一致决议:“缴纳申报费用的,管理人予以审核,不缴纳费用的,不予审核。”最后,二债会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第九(三)条也明确确立了“向补充申报债权人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标准收取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因此,债权人想拿房的,已经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报的,不须再申报;未申报的,确实必须进行债权申报并交纳补充申报审查费用。否则,未申报的债权人债权没有经过法定申报债权程序的确认和支付补充申报债权费用,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故投诉人无权要求交房。4、关于”当时破产时的债权申报费用是破产管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从破产资产中获得的,所有邻居都没有缴纳。现在早就过了债权申报的法律期限,根本没法做债权申报,破产管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又说要帮我们做债权申报,交钱办事”。债权人于2016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无需支付申报费用。而绝大多数的债权人(约580家)都在该期限内进行了债权申报,管理人并没有收取“当时破产时的债权申报费用”。但个别超过申报期限的债权人,均按法律规定支付了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如32-901、24-306、32-206、23-403、23-504、23-503、30-1503、28-804、14-601、31-901、17-502室的业主,都主动依法补充申报并交纳补充申报费用,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后没有异议已可正常交房。管理人安排以下专职律师组织人员接受债权人的补充申报,并不存在投诉人诉称的“根本没法做债权申报的事实”。2018年10月27日交房日前一、二个星期至今接待律师共接待了电话咨询超过100人次,当面或电话接待补充申报债权人22人次,联系人:谢波律师,力天公司管理人债务组负责人电话:13182650099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1088号虹桥大厦1201室。工作时间:上午9:00时至下午5:00时,星期六、日休息。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因此,管理人报酬是法律规定的,并非根据债权人的申报来确定,与债权人是否申报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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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联系了类似经历的业主得知,
一群"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的人在那里拦着不让交房给这部分业主,狮子大张口想多捞钱,各户被勒索的金额还不一样,其中有一户先开口要9千,现在立马涨到一万五。
每个月的房贷一分没少银行的,交房这时候横插一杠子,想再坑我们的辛苦钱啊,比黑中介有过之而无不及。
房子是从开发商处购得,现在属碧桂园,交房通知是开发商发出的,难道开发商就没一点关系吗?
恳请政府尽快过问一下?告知情况
2018-10-27 14: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