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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问题

2024-3-20 1:22:2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请问同济司法鉴定所2018苏0585法鉴委字第360号一案的委托所收到的材料包括哪些?期间贵所给当事人的电话中说的是“不够伤残等级”,但给法院的书面回复说的是目前送检材料尚不能明确车祸所致损伤,为什么说法不一?鉴定对象是小孩,车祸造成其背部软组织挫伤(有病历资料和医院诊断证明,叠加当时因车祸淋雨后感冒)继发的肺炎,不能明确难道说是小孩被撞加淋雨后不可能感冒和肺炎吗?鉴定所依据的是必须有明确的可能性还是说以不能排除可能性来判定?敬请详细告知,谢谢!
市司法局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 市司法局便民服务员 “走一天”网友:您好。经询问同济司法鉴定所得知,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收到太仓市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委托事项为对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法院送检的鉴定材料为出院记录、检验报告单、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收费票据。同济所称法院送检的出院记录及门诊病历中,未发现车祸所致损伤,同济所没有接受委托,并已将本案退回给法院。您的其他事项请向委托方进行咨询。
补充下: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就有“人员受伤”的描述,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上亦有软组织挫伤的内容,鉴定所回复说的“不能明确车祸所致损伤”难道不能明确该软组织挫伤吗?或者说软组织挫伤不可能是车祸造成的?

2019-1-3 17: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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