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开旅行社旅游发票项目可开具有类别及纳税方法
1、旅行社发票可以开具哪些项目(根据营业执照,如果是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旅游费、服务费、旅游服务费、团费都能开吗?这些项目的做账方法和纳税标准都是一样的吗?按小规模纳税人或普通纳税人是按差额做吗?
2、申请营业执照时想将代订导游或导游服务,代订宾馆酒店,代订餐饮,代订车辆加进营业执照,工商申请时说这些本身就在旅行社营业范围之内,无须重复加进经营项目中,这就牵涉到给客户单位开发票时如果没有这些项目是否可开代订导游或导游服务,代订宾馆酒店,代订餐饮,代订车辆这些项目?开这个项目的做账纳税方式是按照开票金额—车/餐/酒店/导服等成本后的余额纳税吗?
3、旅行社的实际操作业务,如果按照将车队开的成本直接开给用车单位,将旅行社代订的服务费另开成代订车服务费,根本无法展开这个业务,客户单位根本不可能要这样发票,这个问题有没有明确规定?
4、现在很多机关事业单位在委托旅行社代理某些业务时,均明确要求开具“综合服务费”发票,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这个项目能不能开?开了这个项目是按差额征税还是全额征税?综合服务费的事实则上是困惑旅行社几十年的老问题了,如果确实不能开,有不能通过税务机关这个窗口给所有旅行社解套?不要让那些单位说那家旅行社能开,你们为什么不能开的机会?大家都不能开也就公平了。
请给予明确答复,多谢,我相信这个也是困绕全苏州所有旅行社、所有旅游从业人员的问题!我们也相信所有旅行社均想依法经营,但是,有一些问题实在搞不清楚!
市国税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suzhoulvyou),您好!
1、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如提供旅游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旅游服务,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3、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即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均可实行差额征税,但差额的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发票内容应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8-7 16: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