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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苏州,公平的阳光在哪里?!

2024-3-19 19:57:4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上市大公司 违反法规 格式条款 坑害员工利益苏州女法官 前赴后继 助纣为虐 枉法不公判决 1、 基本事实:2016年4月12日,我和涂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6年7月12日,涂料公司以莫须有的名目辞退了我,同月13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提供了《离职手续表》,公司人事部张××在表中第6栏“竞业协议”明确选择“不适用”,没有选择“不履行。”《离职手续表》中第7栏是一则英中两文的“声明”:若公司在员工离职时没有书面通知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则视为员工不必履行。因为时间关系、加上公司没有明确该条款是否适用于我、公司也没有提示我注意这个“声明”,所以我在办理移交时确实没有注意到这个“声明”,更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意思。我移交结束后在第8栏(公司向员工移交内容)签字,复印一份留底,然后我离开公司。《离职手续表》原件由被公司收回掌控。我离职后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2017年7月向涂料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涂料公司人事部张经理在电话中说“我们已经通知到你了,我们在离职手续表第7栏有那么一句话,如果没有书面通知你应当履行,则视为你不必履行。”我感到莫名其妙,于是在太仓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8月16日开庭,涂料拿出了《离职手续表》原件,其中第6栏“竞业限制”被涂改,由原先的选择“不适用”被涂改为选择“不履行”。经过劳动仲裁、太仓一审、苏州中院二审,三名苏州女法官给我上了一课,她们根本无视客观事实,无视我的正当辩解,无视法律规定,无视协议约定,完全一边倒地站在涂料公司一边,袒护被告,致法律的公平、公正于不顾!3、我的申诉理由:3.1、我和太仓涂料公司在竞业限制关系方面,不是行政上下级关系,也不是吏属关系,而是完全平等的合同关系,所以在竞业限制关系上,双方的言、行必须受法律约束,必须受合同法约束!这是毫无疑问的。3.2、我和涂料公司签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建立在协商一致、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签字生效的合法形式上的,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认真履行,协议受法律保护!3.3、关于竞业限制,《合同法》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具有单方面解除权的一方,解除合同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终止。我想问三个女法官,涂料公司有什么权利可以不遵守法律规强制性规定?!3.4、在双方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公司不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按员工提供的地址发出通知7日后,协议终止。3.5、在我办理工作移交时,关于第6栏“竞业协议”,涂料公司没有确认“不履行”,则我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何错之有?!我想问三个女法官,你们无视、回避这个事实,是出于无知还是故意?!3.6、《离职手续表》第7栏是一则“声明”,此“声明”内容没有和我协商一致,系被公司自行插入,也没有明确适用于我,默认适用于涂料公司所有离职员工,我想问问女法官,这算不算标准的格式条款、格式内容?如果不算,请你们明确告诉我,这算什么?!3.7、该“声明”违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是,公司没有采取任何合理的方式对此“声明”进行提示、提醒和解释,导致我在工作移交过程中不清楚此“声明”的内容和含义,应依法认定此“声明”无效。3.8、该“声明”违反了《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拥有单方面解除权的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是涂料公司声称不需要我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是没有发出书面通知,想用“声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此“声明”应依法认定无效。3.9、该“声明”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涂料公司单方面在《离职手续表》第7栏插入“声明”,免除自己“不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必须书面通知”的法定责任,排除了我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的求偿权,属于当然无效的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此格式条款就算当事人同意,也不产生法律效力,更何况我并没有在《离职手续表》第7栏签字确认。3.10、该“声明”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司法解释里用了关联词“或者”,也就是说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我履行和我选择履行,是并列关系!根据此解释,我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无须得到涂料公司书面通知, 三位女法官,你们懂不懂这条司法解释?3.11、且《离职手续表》原件只有一份,由被涂料公司掌控,如果有法律约束力,只约束我们离职员工,不约束涂料公司,我想问三位女法官,这符合那条法律规定?哪里有基本的公平?!
市中级法院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如您认为二审判决错误,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需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生效判决书。您也可联系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热线12368,进行诉讼相关问题的咨询。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注!
请打工的都来关注! 企业在工作记录表中,插入格式内容,严重伤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又不对我们提示和说明,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协议约定,居然有效?!那我们员工的利益怎么保障和维护呢?
我会申请再审,我就不信这个理说不通。企业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有法律不遵守,有协议不履行,肆意伤害员工利益,这样的言行还受法律保护?!格式内容,没有依法履行合理提示义务,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法官难道不知道?看我们是打工者无权、无势好欺负是吗?!
请看看苏州三个女法官是怎么判决的吧! 2.1、在劳动仲裁法庭上,我提交了未经涂改的《离职手续表》复印件、协议、电话录音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离职手续表》原件其中第6栏“竞业限制”的涂改发生在工作移交结束后,属于恶意涂改。但是太仓劳动仲裁院法官周××(女),以公司没有在“履行”后面选择,推定涂料公司不需要我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以我没有收到“履行通知书”认定涂料公司没有发出书面履行通知!变相采信了涂改的非法证据,完全是在袒护涂料公司,枉法判决,无视我的和法权利。更为可气的是,开庭后迟迟不给我寄发劳动仲裁裁决书,我打电话催问,不是说今天院长不在家,就是院长在开会。最后实在被我催的不行,在超过结案期多日后才寄给我劳动仲裁裁决说,打开一读,我肺都要气炸,不是气官司输了,而是太仓劳动仲裁院在2017年9月1日作出终止审理决定,但是这个周法官(女)却迟迟不通知我,这不是耍我们劳动者玩吗?!这是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的工作态度吗?这已经严重违反劳动仲裁的法定程序了。 2.2、2017年10月16日,我起诉到太仓市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女),一审中,王法官虽然认定了了上述涂改发生在我签字后,但是无视我的客观证据,单凭涂料公司代理人胡××(胡说八道的胡)的一面之词,推定涂改发生在工作移交当日,并臆测我应当知道。并简单用一句“碍难支持”否定了我辩称的“格式声明非法无效”的正当理由!完全无视我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理由,枉法判决,并帮涂料公司“洗地”,超诉讼请求判决。 2.3、2018年4月10日,我不服判决,上诉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沈××(女),庭审中,我明确要求对涂改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但是沈××以“不适用”和“声明”内容相悖,和字面意思相悖,否决了我的正常理解,我就搞不懂了,我作为离职员工只要知道公司没有在竞业协议后面选择“不履行”,这就足够了。致于公司选择“不适用”是什么意思、怎么才能正确理解,和我有关系吗?是我的责任和义务吗?!正确选择并提示、解释清楚,并保持文字内容一致性,这完全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沈××(女)还以我在《离职手续表》右下方签名为由,认定我明知并认可这个“声明”内容,这完全是不顾法律规定、强加于人的做法。我的签名是在签在第8栏内,只对第8栏确认,这是很明显的。 这样的女法官,这样的判决怎么让人心服口服?企业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有法律不遵守,有协议约定不履行,在《离职手续表》中偷偷插入格式条款,不提示、不解释,而且只有一份,被公司掌控,只约束员工,不约束企业,居然被三个女法官支持,苏州的天空还有公正两字吗? 我想问问三个女法官,如果我离职后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伤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持竞业限制协议控告我,要我赔偿,我怎么维权?!tnnd的我手里没有任何证据呀。就是说,公司有两份文件,履行、不履行都是他们说了算,我们员工不履行要赔偿,履行了没有经济补偿。

2018-7-23 2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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