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环路899号广大家园是定销商品房,多层一楼带车库结构,一楼汽车库出租住人现象非常普遍,车库里没有厕所,没有窗户,外来住户车库里群租,非法经营地下餐饮,垃圾回收十分严重。现在群租车库外来人员在没有窗户的车库里煤气瓶乱堆放,收购的废旧硬纸板占用公共面积,一旦秋冬干燥季节发生火灾爆炸不可想象,没有厕所,大小便胡乱倾倒,小区绿化损坏殆尽到处种菜污秽满地。有些租住在车库内的租户用煤气瓶烧饭,还有些住在车库内但是烧饭却是在车库门口的车内操作,小区一共有十九幢幛房子,每幢都有住在车库内,而且目前越来越多的现象,在车库住人、在车库里生产食品、在车库里营业比比皆是,多次向政府反映,为什么没有人去管一管???希望政府引起重视,别等出了事故再来亡羊补牢这种环境,在远郊的农村拆迁小区都没有到这样的程度,但堂堂的姑苏区环线内,市政府体育中心附近的小区真是让人目瞪口呆。 我知道,街道和物业也不是没管过,但反而越管现象越严重,其实根本出发点错了,承租的外来人员是要去管,但更应该去管出租这些车库的房屋所有人,《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早就有了,为何不执行?《[size=18.6667px]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七条 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以及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但是为什么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不按《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是不是存在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 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此小区由独立的物业公司管理,社区工作人员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协调处理。目前很多小区普遍存在类似情况,形成了小区管理顽疾。对此,街道领导也非常重视,已加强宣传了《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禁止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的条例,劝说其不要将车库出租住人、开店,对车库承租户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使居民有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同时,也协调物业公司切实加强日常的管理和监管,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市民今后再遇到类似的问题也可向物业反映,做好日常管理。沧浪新城(吴门桥街道)
2017-10-24 14: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