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温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7年春节过年放假期间,公司主动放假超过法定年假的天数,多放的时间并没有按实际用人工资标准发放,而是按照苏州最低工资标准发的工资,请问是否合理?当初入职时候,公司签订的合同采用的是最低工资加绩效,加工作经验等等组成的底薪,合同也没要注明放假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算。因为即将到来的有10来天的假期,认为该公司又会这样发放工资,所以请问劳动局的工作同志,这样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春节期间发放的工资以及明细可以调查,我所说的属实。
2.对于加班调休的问题,该公司上班时间并不是按照法定时间上班,但是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每周40个小时,多出来的算作加班,因为教育机构的特殊,周六周日是正常上班的,这个我们也默认了,调休的时间是否有规定是上班多少时间可以调休多少时间?还是公司可以自己规定,比如平时加班2个小时,在周末时间里调休,只能换来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请问这样是否合法合规?
3.因为员工怀孕,该公司老板居然暗示员工辞职,这种行为是否恶劣?虽然没有既定事实,但是这个老板也是女性,同样是一个母亲,我想前去调查具体情况的工作人员帮忙问一句,这样的老板能让员工甘心替她卖命吗?因为这些话是在老板办公室里谈的,没有证据,我想她应该会否认的。
4.关于该公司的劳动薪酬问题可以私下问他们公司的员工,我所举报的绝对属实。
5.最后想说一句,中国的老百姓都是最善良的老百姓,若不是欺人太甚,可能忍忍就过去了,比如春节放假发工资这事明知道不公平不合理不合规定,因为想着还在这里上班不能闹僵了,事实证明,人善只能被人欺。所以今天来寒山闻钟发这个帖子,希望能改正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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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meteor3500 发表于 2017-7-13 14: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我已经直接拨打12345热线电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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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12 12: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