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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贴,向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投诉

2024-3-18 10:31:4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是第十二帖投诉内容和回复
对于我之前这么多投诉和控告,在此我有几个问题需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关注并予以明确回复:
一、哪条法律或者法规,规定了检察院立案监督必须有公安部门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二、对于我投诉的吴江区公安局、七都派出所、相关民警及领导不按以下这些法规办案的情况如何处理?1、公安部12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公安部127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公通字〔2015〕32号(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三、本人去吴江区公安局信访处领导接待日投诉这些问题,领导没来,法制办工作人员竟然回复说不可能给不予立案通知书,给你让你去告我们,我傻呀。这样的话竟然出自我们吴江区公安局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之口,吴江公安局信访处应该有先进的监控设备,可以还原并证明我说的都是事实的,对于以上这样的回复和态度该法制办的同志是不是违法或者违纪。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受理并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恳请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答复。 实名投诉人:孙* 2018年12月25日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查看楼层
市民您好:经吴江区检察院确认,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开展监督工作必须于法有据、依法进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将依法开展监督。 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谢谢您的关注!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查看楼层 市民您好:对于涉及孙*的案件,吴江区公安局已对案件办理开展自查自纠,暂未发现各案件中存在违法违规甚至是违纪的问题,当事人孙*提出的诸多疑问,公安机关也已屡次耐性回复,公安机关欢迎社会、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的监督。谢谢您的关注!
我另有以下问题1、吴江区便民服务员:这个是公安部门的答复吗?3月11日指使他人毁坏我家桂花树的案件到现在都没有立案,在我多次投诉信访后3越6日给我做了相关笔录后没有任何处理,连受案回执到现在都没有给我,在之前公安部门的答复中说:该桂花树无冠幅价格认定局暂无法鉴定,七都所将寻求其他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继续调查处理。为何到现在连受案回执都不给我?这样叫自查自纠?没有发现违法违规?
2、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我是向你院控告吴江公安部门违法违规,对不按规定受案立案,超时限,不给受案回执和不予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行为控告。你本次的回复牛头不对马嘴。
下面附了北京市公安部门的做法,在公通字〔2015〕32号出来的第二年,北京警方根据法规做了以下规定:今后,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必须做到“三个当场”,即当场进行受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此外,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最长可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受理并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情况,经吴江区检察院研究,答复如下:1、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需要一定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才能启动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我们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根据相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才能启动程序。2、关于你反映的公安机关内部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建议向公安机关纪检部门进行反映。3、关于你反映的有关公安机关不立案的问题,我们也非常重视,经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公安机关也在进行积极处理,我们检察机关也会对该案的后续处理持续关注。谢谢您的关注!
北京警方首次明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 法制晚报2016-10-2016:38:00 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创新深化全警常态化实战培训……10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系列改革举措,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此次,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并创新推进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据了解,受案立案是公安机关办案的第一道关口,是事关公安工作全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突出问题,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机关执法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从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北京市公安局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整体布局,紧密围绕接报案、受案、立案三个重点环节,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为载体,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作流程、强化整合各部门及各警种监督管理职能、不断深化执法公开、有效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问题整改,逐步使受案立案工作得到新突破。 今后,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必须做到“三个当场”,即当场进行受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此外,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最长可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悉,北京市公安局还将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与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创新尝试在办案中心设立受立案监督办公室,加强对受案立案执法初始环节常态化监督,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方位、全流程、封闭式管理。 在工作中,做到强化“三个规范”,即规范案管岗位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规范基础台账,确保执法管理有章可循、规范有序;突出“三个环节”,即从“警、案、人、物、卷”等执法活动的关键要素入手,通过电话回访、网上巡查、调取现场执法记录、实地督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受案立案重点环节的跟踪督导、动态管控和问题整治;完善“三个机制”,即定期预警通报机制、案件到期催办提示机制、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实现对受案立案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目前,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通州、房山、怀柔、密云、延庆及天安门分局等11个分局已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 记者还了解到,北京市公安局将进一步调整优化受案立案网上审核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功能,逐步推动执法相关音视频管理系统与执法办案系统的信息关联,确保执法办案全流程网上运转和可溯式监督管理,实现“有警必接、接警必录、有案必受、受案必核、立案必查”。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和必经程序。 立案前不得采取强制性侦查行为(凡是带有强制性的侦查行为都不能在立案前采取);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最高检规则》第173条)(“初查”就是在检察院立案之前的初步调查,可见还没立案,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是对财物的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都对人身的强制措施,窃听视为搜查的特殊类型,也是对人隐私领域的无礼的和强制性的侵犯,所以技术侦查是带有极大的强制性的。) 立案的材料来源 公安机关通过有人举报、有人控告、有人报案、有人自首、行政执法中移送、自己执法时发现等途径知道社会上发生的那么多犯罪。 报案是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有案件发生、报告有犯罪事实发生的行为,报案人既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被害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报案仅针对犯罪事实的发生,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比如自己的钱被偷,但不知何人所为;只报事没报人。 举报是指被害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检举、告发、揭露的行为;举报则既针对犯罪事实,又针对具体的犯罪嫌疑人,举报人并不要求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比如说妹妹的钱被偷,知道被谁偷的,他帮妹妹出头;既报事又报人。报人不等于抓人,不是非得把人揪住交到公安机关手里才叫报人,说了特征就等于报人,抓没抓到是公安的事;又比如说是跟自己没关系的事,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助人为乐。 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本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具体人员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比如自己的钱被偷,知道是邻居张三所偷;既报事又报人。 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公诉案件 首先要判断自杀还是他杀,他杀才立案;说明公诉案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得有犯罪事实,同时还得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才立案;中国立案是对事立案,没说要抓到人才立案,如果说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了的,没必要立案了。 立案的程序 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公检法面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不能坐视不管。) 对立案材料审查完毕以后,只能作出两种决定,要么立要么不立;但不论怎么样都必须作书面决定,因为只有书面决定,当事人才能对这个决定进行救济,如果是口头的,口说无凭,没办法让检察院来进行立案监督;而且不立案的决定必须告知控告人,让他知情并决定是否申请救济。 立案监督 应该立案而不立案,不应该立案而立案;这两种情况都是监督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控告人 是被害人,且知道案情和嫌疑人是谁的,可以控告;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对程序违法行为,可以控告成为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原机关指公安机关,往往结果还是一样) 被害人 知道案情和嫌疑人是谁的,可以控告成为控告人;只知道案情不知道嫌疑人是谁的,可以成为报案人。 ①有权找检察院来监督。(检察院有法律监督权,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诉讼全过程,被害人可以找检察院对公安进行立案监督。) ②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该追究而不追究,不立案,不起诉,法院是完全可以针对这类案件公诉转自诉,不看公安‘、检察的脸色而直接去找法院起诉。) 检察院怎么监督? ▲应立而不立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 ①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是没道理的,公安不立案是说的过去,是正确的,本来就不该立;公安没错,处理方法是答复投诉人,解释给他听。) ②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如果公安不立案确实有问题,但因为管辖错误,因此不便立案,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并建议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控告。) ③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确实该立案,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只是还没决定立不立,投诉人太心急,提早找检察院,检察院只能让投诉人再等等,并移送给公安,意思是让公安慎重决定,慎重处理。) ④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真做错了,检察院第一建议公安立案,第二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改正。)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现行法律并无公安机关不立案则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的规定) ▲不应立而立的监督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改正。) 立案监督的程序 公安应当在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立即)撤销案件。 立案监督的救济(公安对检察院的决定不爽,就是不照做怎么办?一律公安对检察院不爽都是找原机关复议,复议不成的,找上一级机关复核。) ①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②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本人作为报案人和控告人,十次警情只有2次有受案回执,一次立案通知书是立案后三个月经多次投诉信访才拿到,这样的行为吴江区公安部门还回复说经自查自纠,暂未发现各案件中存在违法违规甚至是违纪的问题。这个回复也算高手,加了一个(暂)字,我希望你们之后能发现其中的违法违规违纪的问题。我也不要钱你们像北京公安部门要求必须做到“三个当场”,即当场进行受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回执。接处警民警在我要求给回执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时都会说要请领导批准,那你们请示后晚个一两天也可以呀,不能每次都说要请示领导然后一直拖,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不然我也不会投诉呀。
我的目的很简单,谁想和你们公安部门、检察院作对呀,你们按法规给我的案件给予公正合法处理就行了。现在网络渠道投诉很多很方便,我相信只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找对投诉渠道,一定可以依法解决的,对违法违规的工作人员也会有应有的处罚。
市民您好:对于涉及孙*的案件,吴江区公安局已对案件办理开展自查自纠,暂未发现各案件中存在违法违规甚至是违纪的问题,当事人孙*提出的诸多疑问,公安机关也已屡次耐性回复,公安机关欢迎社会、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的监督。谢谢您的关注! 这个回复是不是就是我投诉的那位法制办的同志回复的? 三、本人去吴江区公安局信访处领导接待日投诉这些问题,领导没来,法制办工作人员竟然回复说不可能给不予立案通知书,给你让你去告我们,我傻呀。这样的话竟然出自我们吴江区公安局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之口,吴江公安局信访处应该有先进的监控设备,可以还原并证明我说的都是事实的,对于以上这样的回复和态度该法制办的同志是不是违法或者违纪。 公安部门你们公布一下我2018年11月22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吴江区公安局信访接待室的监控录像。如果不是我投诉的那样,我接受任何处罚!
找新闻夜班车,社会传真节目试试楼主
谢谢您的建议,我会想办法去试试的。在寒山闻钟发这么多帖子可以证明相关部门的行政作风,为我后续的投诉提供证据。在此也感谢寒山闻钟论坛,给予我们有诉求的群众一个有政府部门答复的窗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受理并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人民检察院有权有责任处理的为何要推给公安纪检部门,就是因公安部门存在相互包庇才向你检察院控告的,国家立法应该也是考虑到公安部门管公安部门可能会存在老子管儿子的情况,一家人能公平公正的处理吗?所以才赋予检察院这个权利和责任的吧!

2018-12-27 12: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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