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8日,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综合监控集成、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上网资格预审,截止资格预审结束,共有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瑞集团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八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参与投标。
2018年5月10日,本项目开标,通过专家评审,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赛为)中标,并于2018年5月28日上网公示,该公示显示,深圳赛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为卿*民。
第一,经网上公开信息查询(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赛为于2018年4月18日中标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综合监控系统集成项目,该项目项目经理也是卿*民,很明显卿*民有在建工程。因本项目于2018年3月23日发招标文件,2018年5月10投标,期间深圳赛为已经知道合肥项目中标,但没有采取措施向招标人申请更换项目经理,造成目前本项目中标单位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颁布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srt5-5-1)(第一卷 商务卷)前附表5.1.4.资格标准描述第5条规定:至公告发布之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原发包人出具书面文件同意其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srt5-5-1)(第一卷 商务卷)1.4.3规定:本次招标采取资格预审形式,原则上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对其资格条件不再进行审查,但为了验证材料的真实性,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全部或个别投标人再次进行审查。所以特别要求投标人:
保证其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实效性,如有变动或对招标人招标项目的实施及本招标有影响的信息应如实申报和披露,否则作为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处理。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srt5-5-1)(第一卷 商务卷)1.4.4规定:如果投标人需对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已经审查过的证明文件(原件)进行补充,应在投标时将需补充的文件交招标人和公证处审查。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srt5-5-1)(第一卷 商务卷)5.3.6评标步骤5.3.6.1初步评审中规定: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否决: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合肥地铁和深圳赛为关系比较好,合肥三条地铁的综合监控项目都是深圳赛为中标,但是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综合监控系统集成项目对合肥城建而言也是重大工程,如果合肥地铁在深圳赛为刚刚中标合肥地铁3号线综合监控项目之际,就同意把该项目的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经理卿*民更换掉,以便为深圳赛为竞争本项目提供便利,那么深圳赛为在合肥项目中就涉嫌挂靠项目经理投标,对合肥3号线综合监控项目的招投标也是不公平的,一中标就更换项目经理,也是违法的,不正常的,个中隐情更应该请有关部门关注。
综上所述,深圳赛为就本项目的投标流程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其中标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综合监控系统集成项目后,没有依据本项目招标件(招标编号srt5-5-1)(第一卷 商务卷)的要求在投标阶段向招标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申请,没有保证其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实效性,在项目经理有项目中标且该变动对本项目的实施及本招标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没有向招标人如实申报和披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深圳赛为符合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短缺,无法同时完成两个重大工程的现状,超出了深圳赛为承揽重大工程的能力,客观上造成了弄虚作假和隐瞒真实信息的事实,干扰了本次投标,也是对本项目招标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本着对本次项目招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取消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特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质疑。
第二,经网上公开信息查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赛为曾中标苏州工业园区体育中心智能化工程四标段,项目经理原为卿*民,2017年5月15日深圳赛为以卿*民脑干萎缩,罹患严重疾病需要长期休息为由跟换了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改为杨*奋。脑干萎缩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脑组织本身发生器质性病变而产生萎缩的一类严重的神经精神性疾病。病人会逐渐失去行为能力。其特征为:第一,不可能治愈或恢复,因为脑组织是不可逆的;第二,只有做好综合预治才能延缓萎缩。 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是苏州的民生工程,百年工程,项目工期跨度大,至少要3年时间,协调任务重,需要跟各个方面联系工作,根据以上资料,如果情况属实,即卿*民身体已经得了严重疾病,而且很难痊愈,那么深圳赛为把一个得了严重疾病的病人派到本项目来做项目经理显然没有把本项目当做一回事,项目经理罹患这种疾病必然会严重影响了本项目的实施,卿*民无论如何是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可以想象中标以后,深圳赛为一定会以身体原因再更换项目经理,那么本项目的工期质量将如何来保证呢?挂靠一个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等中标后再更换一个可能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这么做如何体现公平公正呢?项目经理是一个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何况是这么一个重大工程,深圳赛为明知这一点,还隐瞒真实情况。如果卿*民罹患脑干萎缩是更换项目经理的权宜之计,那么深圳赛为为了更换项目经理在苏州弄虚作假,本身企业的诚信就有问题,更要取消其参与投标的资格,因此从一开始,深圳赛为就不符合资格预审的要求,现在让其中标更是偏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质疑。
据上述一、二条,深圳赛为没有为本项目的投标做好充分的准备,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由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人来承揽本项目是不合适的,请有关部门核实具体证据,给关注苏州地铁的广大市民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
苏州轨道交通公司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知悉,并已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不负责向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之外的人员通报相关调查情况,若需了解具体情况请投诉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来我司纪委。感谢您对苏州轨道交通的关注!
苏州地铁又出大新闻了!项目经理这么重要的地方出问题了,要好好查查了!
这种其实在工程行业类属潜规则
一个项目经理干两项重大工程,是否合理合法?
2018年7月24日,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网上公布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综合监控集成、采购项目。5月31日,寒山闻钟刊登发《关于对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综合监控项目中标单位的质疑》帖子质疑深圳赛为项目经理卿*民同时成为合肥3号线和苏州5号线综合监控项目经理一事,经过两个月的调查,我们广大市民等来了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的中标公示,那么这样一个公示是否真的就能掩盖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综合监控集成、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的不合规的现象呢?先请问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几个问题:
1、卿*民作为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综合监控系统集成项目的项目经理,卿*民同时也作为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综合监控集成、采购项目的项目经理,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综合监控集成、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项目经理需要每月待在苏州项目上22天,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综合监控系统集成项目招标文件也明确要求项目经理每月要待在合肥项目上22天,请问,卿*民项目经理如何安排自己的时间来为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综合监控集成、采购项目服务?在这么重大的一个工程中,项目经理都不能做到集中精力,请问地铁建设的安全、高效如何保证?
2、深圳赛为在投标苏州轨道1号线门禁的项目中,曾经因为项目经理有在建业绩中标以后被举报后废标,请问: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什么在地铁建设招标的过程中会有两种标准,两种考量?是否有其他不可告人的隐情在里面?
3、作为一个全市重大项目,无论是国家法规还是地方法规对项目经理的要求是不能有在建工程,目的是为了项目经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负责项目的执行,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否则招标文件是不会有此规定的,而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综合监控集成、采购项目招标评标却如此随意,竟然能同意一个项目经理同时干两个重大工程,在全国也非常罕见!请问,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是处于什么考虑,受到何方压力所致?苏州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此举对全体参与投标的单位是否公平?以后投标是否可以把项目经理不能有在建业绩去掉,还是继续依葫芦画瓢?
4、现在党提倡依法治国,人民把全力交给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是希望你们能够运用好权力,为苏州人民造福。在此次事件中,这么明显且公开的违规也能走到最后,请问:是否有其他人为因素干预?请各级纪委调查了解。对于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综合监控集成、采购项目,如果真的由深圳赛为来实施,但愿不要出事,出事了一定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018-5-31 13: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