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派出所一民警,这里我要投诉三香路某电讯公司的营业厅和保安部的,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7年7月17日,我值班时接到群众马某田的求助称,其女儿马某(女,14岁)离家三日未归,该女使用的1811815xxxx的号码打不通,为了防止意外便到三香路苏州市该公司查询该号码通话清单,希望能找到女儿,但该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告知其查询话单要警务人员陪同。经我进一步了解,该群众查询的该号码是登记在马某田名下,而且我查看其居住小区该女离开时段监控录像,并且拨打该电话后排除该女被侵害构成案件的可能,发现该女只是在家和父亲发生口角,不愿接父亲电话,认为该营业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合理,对马某田做了相关解释工作并告知没有该情况下查询其个人名下号码通讯记录的法律文书,马某田当场表示理解后离开,当日下午,马某田再次来我所,称其后又去该公司,该公司营业厅和保安部的负责人告知其调取话单要盖我公安分局章的法律文书及警察证的正反面复印件,马某田向我索要该文书及要求我陪同调取。在此,我觉得如果在马某田所述属实的情况下,该公司营业厅和保安部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及非常可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哪有可以使用在普通求助群众自己身上的。
根据相关法律,本人在此提出两点质疑:1、客户调取本人自己名下的手机号码的通讯记录为何不可?该公司要求民警陪同调取的意义何在?2、在不构成任何案件的情况下,该公司要公安机关出具盖公安分局公章的调取话单法律文书及警察证的正反面复印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另外此事件中群众马某田为了调取自己的话单,如此高温天气下来回往返贵公司和我派出所数次,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希望能给予答复,谢谢。
后记:本人从警二十年,经历的无数奇葩警情,该公司与我单位亦是有多年良好关系的共建单位,可能此事件该公司当事人亦是我熟人,本该见怪不怪,事情到此为止。但细想,事件中该群众在民警解释后再次前往该公司,该营业厅非一般门店,接待的亦非一般工作人员,如此处理此事,已经涉嫌违法,顾不能草草了事,小弟对事不对人,在此并非要追究任何人的责任,毕竟求助群众向我所述可能并非全部属实,否则此函早已上报贵司纪委,只是借此地普普法吧。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三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第六十五条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苏州电信公司便民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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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电信公司便民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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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19 21: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