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叔叔陈**本人单身,原是常熟华全保安服务公司的员工,由于9月4日肚子痛请假看病,在家休息了三天,9月6日公司邓经理打电话让他第二天去公司,7号上午我叔叔到公司后,领导以他看病为由让他签了一份协议,由于我叔叔读书少不太识字以为当时签的是病假单,后来出事后才知道是离职结算单。可是,在我叔叔签了那份单子回家后,9月15号,华全公司邓经理打电话让他去上班,就这样我叔叔从9月16日到9月26日一直在藕渠立交桥下为该公司服务,工作。天有不测风云,9月26日下班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他与一辆电瓶三轮车相撞,送至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由于事故造成鼻梁断裂,嘴巴撕裂,一只眼睛大出血,一院医生建议送到上海治疗,就这样我们连夜送去上海抢救,最终挽救了一条生命,但不幸的是一只眼睛从此看不见了。事故当天,公司领导也通过交警队联系,来到常熟第一人民医院,公司领导当场称我叔叔已经不是公司的职工了,他们表示不愿承担一切责任,事后我们也通过电话联系了公司的周**总经理,他也表示:本人已经辞职不是我们公司的职工了,该公司周总称让我们找当时电话本人去上班的人。这样一名话竟然把公司的责任偏的一清而楚?我想问:为什么竟然已经辞职的人该公司你们还电话让我叔叔去上班,而且是做了10多天了?该公司是正规公司么?公司用人就不用通过人事部门么?是随便谁都可以负责叫人工作么?出了事公司领导竟然这样推卸责任?如果不是你们公司的员工,为什么该公司要让他去上班,而且出事至今该公司并没有人来给我叔叔结算之后的十多天的工资,公司的领导们无视一切事情的发生?一个有营业执照,一个合法经营的单位竟然如此对待一位你们在用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一位受害者无奈的恳求,政府部门给以帮助!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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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微笑。”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虞山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11月15日中午11时左右,虞山街道劳动所与您叔叔电话沟通和了解情况后,告知其带好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来虞山街道劳动所(寺路街11号)实名登记并进行协调,其表示认可。感谢您的关注。
这种事去找劳动仲裁啊,现在是为公司做事,就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管你是否离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工伤认定。
“微笑。”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虞山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
11月15日中午11时左右,虞山街道劳动所与您叔叔电话沟通和了解情况后,告知其带好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来虞山街道劳动所(寺路街11号)实名登记并进行协调,其表示认可。
感谢您的关注。
谢谢你提供给我们建议。
不用谢!一点小建议而已。
2018-11-13 14: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