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url=]查看楼层[/url]“走一天”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太仓市人民法院答复如下:市民,你好,起诉书要有明确的被告(全称)及详细地址,不能简写,有关材料可至交警部门查询。 公安局答复如下:市民:你好!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局浏河中队已进行调查。2016年10月21日08时33分左右,姚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太仓市浏河镇沿新塘天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港路路口处时,车辆与由西向东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乘客:赵某)发生碰撞,致人员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双方自行离开现场,后赵某于2016年10月22日01时07分报警。后经浏河中队调查,姚某、赵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赵某不负事故责任。姚某所驾车辆为小型普通客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你提出要对方其它信息材料,因涉及个人隐私,故需要你带上法院出具的有效证明来提取。至于起诉书上需要写的内容,你可以去律师事务所咨询。
请公安机关对比下法院的回复再解释下你们的回复,法院说“起诉书要有明确的被告(全称)及详细地址”“有关材料可至交警部门查询”,为什么交警部门不提供并说“不需要写地址”?公安局说需要当事人带上法院出具的有效证明才能提取,那为什么当事人两次电话说明需要相关材料时均告知可以去拿复印件?为什么去了没拿到让当事人“明天再来拿”?为什么之前网上回复“如果起诉需要相关材料可以提供”?为什么上述帖子发出后交警部门来电话说相关材料在太仓交警大队让当事人去太仓拿(之前不知道吗?还要让当事人反复跑?)?公安局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提供法院出具的有效证明才能去交警部门查询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地址”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法规?当事人需要查看事故现场监控和交警所拍现场照片也需要法院证明吗?敬请对题解答,谢谢!另外请问:机动车在有“让”字交通标志的村道路口不停车让行还快速冲上主干道是否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由此撞上在干道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其正确的责任划分应该是怎样的?敬请公安部门给予客观公正的解答,谢谢!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走一天”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太仓市公安局答复如下:该起事故自受理、调查、认定我局交警部门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工作。具体情况已在之前的回复中进行了说明,现不做重复,当事人可参见之前回复内容。如事故双方当事人就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于民事赔偿产生争议的,亦可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你们除了扯皮还会什么?
2017-10-24 0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