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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非机动车事故逃逸案件

2024-3-13 20:08:3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据我从苏州广播电视总台各档新闻栏目得知,在2018年9月25日中午11点左右,高新区浒墅关镇安杨路与浒晨路路口向北约七十米处,发生一起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肇事者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针对这起由于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而引发的事故逃逸案件,请问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虎丘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浒墅关中队:
现如今的电动自行车不都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牌照嘛,既然这样,当初在为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手续时,是否留存了车主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如有留存,为什么不能根据这些留存的信息对这起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进行调查,同时,寻找逃逸人员?是留存的信息系虚假的,不是真实的,还是留存的信息目前已发生变更,车主未对留存的信息办理变更手续?如没有留存车主的相关信息,又是为什么?为什么不留存车主的信息呢?这样,即便发生了类似事故逃逸案件,也可依据该信息寻找逃逸人员,至少在寻找逃逸人员方面,车主的一些信息也是一条较为重要的线索,不是吗?没有留存,寻找逃逸人员岂非更难了嘛。
另外,在将该逃逸人员寻获后,希望能够对其逃逸行为依法处理,即其行为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针对以上这起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向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浒墅关中队提出以上意见和建议,希望贵中队能够按照当初留存的信息查找逃逸人员,尽一切可能将其寻获,并对其逃逸行为依法惩处,绝不能就此姑息宽待,否则,就是对受害人不公平、不公正,更是对法律的一种践踏。总而言之,绝不能纵容和助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的不正之风,绝不能!必须对逃逸人员依法严惩!
http://news.2500sz.com/doc/2018/10/14/349148.shtml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该起逃逸事故正在侦破之中,目前现场尚未发现相关线索,且当事人仍处于昏迷状态,未能提供相关线索。辖区交警部门将通过视频等资料来进一步查找肇事者,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连面部都没拍清楚,还要看车牌?路上的电动车都上了牌吗?楼主的思维不是一般人
你还想抓电动车啊?电动车可是很自由的。昨天早上去上班,好几辆电动车准备横穿马路(人在车上骑,未推行),这我还需要礼让你哪门子斑马线?其中一个打头的电动车还特么停下来瞄我一眼,要不是我要上班,不追上去好好教他做人喏。

2018-10-15 10: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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