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国土局的失职违法行为导致我公公一个人名下有两个批复和两个宅基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证,而且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强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请问国土局是如何审批的,而我家已分户(89年12月户主仍是我公公,派出所所调资料得知,90年左右分户),不及时通知我家变更有关批复和宅基地证。现在申请修改批复和宅基地证(特别感谢村主任帮我们多次跟国土局沟通),为何拒绝?本就是你国土局的违法失职行为造成的后果,为什么不予纠正?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国土资源局核查,姜*龙户于1986年审批宅基地,当时审批人员为5人,未署具体人员姓名,经村委会核实,当时审批人员为:户主姜*官,妻子周*四,长子姜*龙,次子姜*龙,三子姜*忠。审批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占地60平方米,保留老宅基地面积80平方米,老宅建筑占地40平方米。该户共: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占地100平方米。1989年4月,姜*官带妻子周*四,次子姜*龙,次媳姜*妹,三子姜*忠,母亲姜*毛共6人另行审批,宅基地面积260平方米,建筑占地100平方米,附房20平方米。长子姜*龙保留原有宅基地,宅基证未作变更,1998年农村房屋总登记房产证发证面积为192.1平方米。其女儿姜*珍于1989年12月报户口,未审批在内。妻子金*凤1989年12月婚迁入该户,未审批在内。现该户长子姜*龙涉及汤华村拆迁,安置面积由太湖新城动迁部门按动迁政策予以审核具体安置面积。谢谢您的关注!
2018-12-7 12:2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