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昆山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申请公告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昆山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如同时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年度专项医疗救助申请。现就有关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昆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地户籍人员;
2.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1750元/月/人);
3.2017年年度个人医疗统筹自负费用(不含自费)金额达到本市年度医疗救助标准(5000元)的患者本人,具体以2017年12月底市社保中心医保平台提供名单为准;
4.当年未享受过实时医疗救助的人员、未享受过困难家庭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补贴的人员。
这里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怎么算?子女算不算?子女配偶算不算?子女的孩子算不算?子女的孩子的配偶算不算?还有其他的人要算吗?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民政局答复如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一)配偶;(二)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六)其他经县级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成员。存在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离婚后仍然吃住在一起的,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本人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电话:0512-57532097。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请您等待回复。
2017-11-7 1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