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工作人员为案子付出的努力!发帖希望有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士能够提供更好的建议和帮助!
案件大致情况:
2012年底亲人宋某驾驶电动车在昆山江浦路新南路口附近发生车祸当场死亡,肇事河南司机曹某驾驶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属于河南中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后经法院判决,肇事方全责赔偿损失约60万元,但因保险公司提出司机所持驾照不具备驾驶重型平板半挂车资格,且保单不在有效期内,肇事司机提供的保单尚未生效,保险公司拒赔,赔偿由肇事方公司承担,并当场支付3万元安葬费,目前已过去接近6年时间,肇事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4次,肇事司机逍遥法外,赔偿至今无法执行,期间也找过律师,陪同昆山法院一同前往河南寻找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未果,目前查得肇事方公司名下有几十辆车子但都无法强制拍卖执行,仅靠个人力量是无法执行的,一条人命不能就这么草草了事,家人的诉求是希望能将肇事司机绳之以法,这些年家里人常常因此事闷闷不乐郁郁寡欢,希望通过论坛能够得到专业的建议和帮助,让此事能够圆满解决,告慰在天之灵!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公安局答复如下:经查,2012年12月18日6时28分许,曹某驾驶豫p***重型平板半挂车沿312国道(昆山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江浦路路口遇由东向西方向左转弯信号灯为绿灯时左转弯,车辆车头前部中间与从其左侧行驶过来的由宋某驾驶的前刹制动不良的昆a***电动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致宋某倒地后被豫p***重型平板半挂车左前轮碾压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因无法查明事发时宋某驾驶昆a***电动自行车的确切行驶路线、方向和其驾车进入事发路口时行进方向信号灯的确切状况,故无法查实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故无法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办案民警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宋某家属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市人民法院答复如下:法院仅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但在未控制车辆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拍卖车辆实现债权人权益。如相关部门查询到车辆线索,可以及时告知法院承办法官,届时才能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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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早就申请啦,但还是无法执行到位,其中难度可能只有执行局知道,其实我们是人为那么多车子在全国跑运输,只要在高速口监控就能强制扣押拍卖,不知道执行是否有难度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您好!
“无法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这方面有意见,如下:
即便事实真如您答复的这样,无法查实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继而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那也可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我所知,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同于交通肇事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不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通俗来说,只要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及他人生命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亦或是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即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仍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不使任何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逃脱刑事法律的制裁。
回复的关注信息是:仅仅知道名下有车,但是这些车没被控制,无法执行强制拍卖。
楼主的意思是:这些名下的车应该都是长期在路上跑的,按车牌号来,发现了这些车及时扣押应该可能先控制车辆,再执行拍卖。
感觉牵涉的范围比较广,不知道这个平台是否有如此能力来协调处理。
不好意思,信息有误,判决书确实是写了事实不全面,责任不明确,但是赔偿是事实,照这样看来,家属要自己想办法找到车辆才能执行拍卖获得赔偿款,那么政府部门是否有评估老百姓是否有这个能力,还是依靠网络悬赏?车辆全国在跑,就算有心人无意发现,再联系家属和法院又有几成把握能成功,过程中发生意外伤亡又要面对官司,这些执法部门是否有考量,作为家属没有执法权
确实如此,以个人能力找全国遍地跑的车显然不现实,就算悬赏有人发现,联系家属和法院也未必能及时找到车辆,所以还是要靠政府部门力量来执行,其实我们想的很简单,昆山各个高速路直接上黑名单,发现及时扣下通知法院即可执行,不知道这里存在多少难度
2018-10-8 23: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