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城花园4期2幢22楼2201违法将住宅作为仓库使用,请有关部门立即查实整改。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业主不可以私自改变住宅性质,如果改变,必须通过管理部门的审批。
对于是否可以作为仓库使用,《物业管理条例》也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同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应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另外,根据《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作为住宅用房,一般不会是按照这个标准设计建造,因此多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标准。根据该法条,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属于违法行为。
将住房出租用作仓库,不仅会带来治安、消防隐患,还会产生小区公共设施使用和损耗等问题,最终导致小区的住房品质整体下降。而且,这种行为是少数业主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侵犯,同样是违法的。
2017-7-17 19:4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