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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区广兴洲镇政府拆迁我猪场,请明确告知补贴标准

2018-7-13 1:42:00发布79次查看
2015年11月份正是全国养殖低迷期,我响应国家号召发展养殖。于银行贷款20万,转租下已经荒废的君山区广兴洲镇殷家铺村西湖四组(原西湖小学)全部猪舍及附属住房(建筑面积约2000平米,猪舍面积约1000平米,年出栏量1200头),花费15万元改造,并注册为兴旺养殖场,租赁时得到了村委认可与支持。
到2016年10月31日,接广兴洲人民政府通知,因环境保护和加强生态建设,要求我养殖场2016年11月30日前停办搬迁。当时我场猪存栏量为400头,平均重量约50公斤,猪出栏至少需100公斤以上,预计2017年1月中旬出栏。如若关停,猪场损失近80万(其中小猪购买款、饲料款、日常保健款等均为借款,我均未偿还)。让我不能理解的是,关停与搬迁补偿补偿对象被解释为原养殖场。
租赁时我得了村委同意,原养殖厂和村委没未提及猪场有违规或环保问题,如今镇政府以环保为由关停。我却不到任何补偿,广兴洲政府的理由是补偿款应归原养殖场户主所有。虽然如此,我一直很配合国家的退养环保政策,并写了退养申请给君山区农业局和君山政委。2016年12月期间,我场陆续出猪370头,所出猪均没有到达到200斤,损失近10万元。但是,原养殖厂李先龙为了获得补偿款,不断的骚扰猪场和恐吓我的家人,并到我所在单位进行闹事。2016年12月31日,李先龙竟然带着一伙人,公然进我养殖场打砸,并将猪舍拆毁,好一个无法无天。
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我到广兴洲镇政府反馈,无人出面解决此事。接着,我到广兴洲派出所报案,当班民警却以“政府行为”不以立案。李先龙私自迁毁我猪场的违法行为,就这样不由分说地被民警认定为了“政府行为”。我当此民警面打电话给镇政府负责此事的江辉,江辉电话中表述是李先龙私自行为,不是政府行为,该民警仍然认定李先龙行为合法,不予立案。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寻求民警帮助,民警却主观认定对方合法,不予受理,这人民警察正确的执法态度吗?先不说为人民服务,报警后连个笔录都没有,这合法吗?把个人行为和政府行为都可以混淆,该民警执法水平何在?(李先龙的暴力违法行为,不但没有被相关部门制止,反应而被相关执法人员披上了“政府行为”的合法外衣。我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放任事态激化。
我并不是一个“钉子户”。2015年养殖低迷期,我响应号召发展养殖。如今,政府号召生态文明建设,我仍然表示理解,并积极准备养殖场搬迁事宜,并于岳阳县找到较为合适的猪场新址。但前期猪场改造、租金等费用需15万元,改造搬迁时间需2个月。我多次向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援助并表示拥护退养环保政策,但在补偿认定和补偿标准方面都没有正面的回复。
环境保护是国家民心工程,原意是改善群众的生活环境,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但此次环境保护与整改的执行过程中,却让我无比痛苦。同样是养殖污染整治,同村其他养殖户因为是自己的场地,有300元/平米左右的补偿,补偿金至少20多万。我场为转租地,通知人员告知补偿为150-300元/平米,并说属于户主房屋猪舍补贴,与我们养殖户无关,如此我将血本无归,还欠下高额巨款无力偿还,以后我一大家子的生活将如何度过。面对李先龙暴力侵害,相关执行人员不但不制止,而且还支持。
望政府为民为主,制止和调查李先龙的暴力违法行为,保证我的人身财产安全。请镇政府将广兴洲镇殷家铺村(原西湖小学)处的养殖场,户主变更为兴旺养殖场我的名字(镇政府名单中该养殖场户主为左建军,实际上左建军与该养殖场无任何关系,我于2015年重新注册为兴旺养殖场)。希望镇政府明确告知我补贴标准和补偿费用是多少。帮助我渡过此难关,谢谢!
关于西湖养殖场谢争光反映诉求的回复
今年初以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经济圈水环境综合治理近期重点工作与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1号)文件精神,加强全区生态经济建设,改善畜禽、渔业养殖环境,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五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16]12号)文件精神,我君山区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下发了《岳阳市君山区洞庭湖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君山区洞庭湖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工作目标:2016年底,关停退出或异地搬迁全区内湖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生猪存栏规模为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谢争光在我广兴洲镇的兴旺养殖场,生猪存栏规模为400头,且处于我镇内湖团湖纵深1000米范围内,故确实为关停退出或异地搬迁猪场之一。
2016年10月29日,我镇镇长钟海波、副镇长江辉和畜禽退养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到“兴旺养殖场”实地察看并听取养殖户的意见,当天该养殖场法人谢争光不在,我镇工作人员与该养殖场的管理人员谢争光的父亲进行了接触,并听取了其父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我们也告知了其父相关退养政策和退养时限要求等,谢争光父亲表示,将转达给谢争光本人并商量相关退养事宜。根据谢争光父亲的描述,兴旺养殖场400头左右牲猪可于2016年11月底出栏一批,2016年12月底可全部出栏,同时,兴旺养殖场于2015年11月9日获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但并取得环保部的环评手续和经营许可证。故2016年10月31日,我镇畜禽退养领导小组联合镇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给兴旺养殖场下达了限期整改关停通知书,关停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谢父并未就通知书提出异议并进行了签收。
直至2016年12月20日,我镇工作人员多次与谢争光本人协商相关退养事宜。同时兴旺养殖场也并未出栏牲猪或关停,其养殖场的所有猪舍和猪栏也未进行任何拆除。根据君山区洞庭湖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养殖场拆除方式:原则上要将养殖场的房屋和养殖功能性设施设备“全部拆除”,“全部拆除”按养殖场的栏舍面积补偿300元/平方米,“功能性拆除”(即废除养殖功能性设施和设备,不拆房屋)按栏舍面积补偿150元/平方米,拆除面积须由区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乡镇共同核实验收合格后,才能将补偿资金打卡发放到农户。因兴旺养殖场来产生任何拆除行为,故补偿款一事还无从谈起。
相关政策要求、补偿标准、养殖场面积和补偿费用等相关内容和事项,谢争光本人不可谓不知晓,其本人手中省、区相关文件纸质文本均有,且我镇在与谢本人接触和协商过程中均进行了释疑和解读,望谢本人扪心自问,诚实守信,不要睁眼说瞎话。
2016年12月20日,谢争光本人、其代理律师及其合伙人,再次到我镇就相关退养整治工作进行协商,且我镇就“兴旺养殖场”牲猪退养相关问题予以了答复,具体如下:殷家铺社区原西湖小学“兴旺养殖场”养殖方谢争光如同意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退养并不再养殖牲猪,确保区农业部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我镇将补偿谢争光相关转运损失。关于政策上退养工作的全部拆除或功能性拆除后的补偿款,由于该养殖场的补偿款分配尚存争议,在相关利益方明确分配方案前,上述补偿款暂存镇财政账户,待相关利益方协商一致或诉讼终结后,依协议书或生效判决文书发放给相关利益方。当时谢争光表示将配合我镇整治行动,并积极准备养殖场退养事宜。但谢争光本人一直未配合我镇的整治行动,截止到今日,兴旺养殖场的牲猪也还有34头未出栏,谢争光也并未采取拆除栏舍的行动。
谢争光的“兴旺养殖场”是于2015年11月2 日从原养殖场所有人李先龙承租所有,租赁合同期限为三年。由于养殖场的建筑物为李先龙所有,政策要求是拆除栏舍并按栏舍面积给予补偿,故我镇通知了李先龙并告知李先龙根据政策要求该养殖场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进行拆除关停,如逾期区洞庭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联合执法,对未按关停通知要求关停到位的,依法实施强制关停并依方案规定取消奖补资金。李先龙一直较配合我镇整治行动,同时也担心兴旺养殖场谢争光不配合且逾期得不到奖补资金,因此2016年12月31日,李先龙将养殖场的一栋栏舍进行部分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并未产生任何肢体冲突,但“兴旺养殖场”的工作人员向派出所进行了报案,派出所做到了立即出警赶赴到了现场维护秩序,由于未发生冲突不构成立案条件,派出所为进行立案。李先龙自行拆除自己养殖场栏舍属于他个人行为,谢争光所描述的“政府行为”纯属无稽之谈。
一直以来,我镇与李先龙、谢争光均表示了我镇中立的立场,不袒护任何一方,也不让任何一方的利益受损。李先龙与谢争光的合同纠纷,我镇积极协调,但李先龙不同意协调处理,无协调基础,我镇也希望谢争光走依法维权的途径,合理维护自身利益。
广兴洲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6日
2017-01-04 16: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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