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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茵星墅湾小区物业涉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

2024-3-9 5:07:46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关于中茵星墅湾小区物业涉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举报》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件》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但中茵星墅湾小区内的电梯广告活动,和第三方进入小区从事洗眼等商业活动既未经过业主同意,相关收益收支情况也未公示。请吴中区住建局、郭巷街道、吴中区物价局依法履职,查实以上经营活动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并公示?相关收益是否归业主所有?以维护广大业主利益。请吴中区住建局、郭巷街道、吴中区物价局尽快答复中茵星墅湾小区全体业主的疑问。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物业可以对小区进行广告招商活动,业主如有意见可待业委会成立之后通过小区业委会提出,公共收益已经在物业服务处公示。此复。吴中区郭巷街道
网友: 您好!经了解,物业可以对小区进行广告招商活动,业主如有意见可待业委会成立之后通过小区业委会提出,公共收益已经在物业服务处公示。此复。 吴中区郭巷街道
可以的依据拿出来啊,你们就这么释法说理的吗?
现在知道吴中区为什么是苏州最差的一个区

2018-8-15 0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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