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亲戚在南京大学做科研工作,2015年签署合同期为三年,但是由于家庭原因现在要辞职,可是单位要求交二万违约金。看了新劳动法规定好像是不合理的,但单位人事部说这个是学校规定的,不到时间就辞职都要交。请问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单位对这种事有什么区别吗?这样是不是违反新劳动法?如果不合理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我叫雷锋谢谢您好,现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至于事业单位的受聘人员,《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规定“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
所以,法律法规限制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但并非完全免除。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的做法是否正确,应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判断。若与用人单位因违约金产生纠纷,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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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1 11:4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