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淞江大桥北处的化工企业违法排放处理进度怎么样了?请相关环保部门公示处理进度!<br>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br>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依法应当做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做出的;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违反新《环保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挪为他用的。<br>
请问相关责任人有没有得到处理?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反映“吴淞江大桥北处化工企业”的情况已收悉,针对这个问题,领导阅后高度重视,立即落实人员对您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处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查该区域为吴中区化工园区河东片区,该地区产业类别主要为机械、电子、纺织印染、精细化工、生物医药、新型建材等。我局与吴中经济开发区长期致力于化工区整治,今年我局正在大力推进vocs整治工作。针对居民反映异味问题,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该区域内涉气企业的巡查力度,确保其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改善该区域环境质量,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此复,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吴中区环保局
2017-8-24 11:4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