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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是否合规

2024-3-8 4:15:0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之前投诉咨询了高新区科技城招商雍和苑停车位买卖问题,答复我的是“我们和招商地产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现在是购买协议上写的是使用权,使用权和住房期限一致。使用权应该属于租赁合同吧,租赁合同可以70年?租赁合同最长应该是20年吧,剩下的使用权的期间老百姓的权益谁能保证,谁来维护。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和招商地产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使用权转让或长期租赁是苏州市住宅小区地下非人防车位处置的通行做法,我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相关文件中也有车位(库)法定期限内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的表述”。我局已要求招商地产公司加强车位处置管理,满足小区业主的车位使用需求。【住建局】
我们小区的没有证都是有不动产发票
停车位不是不能买卖的吗
网友: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和招商地产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使用权转让或长期租赁是苏州市住宅小区地下非人防车位处置的通行做法,我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相关文件中也有车位(库)法定期限内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的表述”。 我局已要求招商地产公司加强车位处置管理,满足小区业主的车位使用需求。 【住建局】
什么叫“通行做法”是不是就是说大家都这么做的,我也就可以这么做,不管合不合法?

2018-11-21 15: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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