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寒山钟声主持人:您好!我是太仓市城厢镇浩康钢管租赁站负责人唐**,因同样性质的拆迁却受到不公对待不能接受,对方——太仓市城厢镇太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太丰社区)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因判决明显有失公允,本人委托律师于2018年1月6日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现把事情简要向您汇报一下,冒昧打搅,恳请领导关注:我是常熟人,1998年起向太丰社区租用一厂房地块放置钢管、扣件等建筑物。2005年,因太丰社区另有所需,包括我在内的4租户被以置换其他地块的方式迁出。时任社区书记、主任、副主任商定后,由书记出面找我商谈,让我为其他租户带个头,搬出后用太丰社区13组的一块废地共4.34亩置换。为支持配合社区,我接受了。但要求太丰社区对我在原租地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的围墙,平整土地及搬迁费用等据实赔偿。社区书记对我说,这事他与两位主任决定,先安置场地,暂不赔偿。他让我把那块置换地整平填埋,重建部分建筑物,铺条路,把围墙也砌起来。他代表社区明确表示,这块4.34亩地块我可以一直用下去,直到政府重新规划纳入大拆迁范围为止,到那时,社区会把我两次的损失一起补偿给我,让我放心。其他三人都按2005年标准作了赔偿。2005年10月起,我在新承租地再次投资平整场地,并根据需要,新建了房屋、彩钢棚、简易棚、水池、厕所、砌围墙。在我所置换的那块地附近还有一个鱼塘,社区让我砌围墙时把池塘也围起来,承诺今后拆迁一并结算。现在,当时的社区书记已过世,但社区当时的两位主任在法庭上为我作证,其中一人到庭,一人提供了书面证言。我于2006年1月26日与该区就置换地的使用补签了“租赁合同”,2012年到期后又续签到2015年9月30日。期间双方和谐相处,我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租赁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为期一年的合同,到2016年8月,该区以太仓城乡环境整治为由,提出收回出租地自用。我即根据十年前与该社区书记和两位主任的约定提出以下几个问题:1、我承租的这块地不在“政府重新规划纳入大拆迁范围”,有理由继续使用。2、如果社区执意毁约,必须按承诺对我作出置换前后的两笔损失据实赔偿,并把代建池塘围墙的支出费用结算给我。社区换届,该社区新任负责人对我的要求置之不理,在这种情况下,我把事情向原社区两位主任作了汇报,他们都为社区当初对我的承诺在法庭上作证:一是只要没有被“政府重新规划纳入大拆迁”我即可以一直使用下去、二是若拆迁按拆迁时的市场价予以赔偿。对于法院关于终止合同的判决,我可以接受,但判决并不应该忽略社区对于我合理赔偿的要求。法院也应该对太丰社区与我性质相同的其他三户的赔偿及另一户拆迁户赔偿情况进行调查,同样性质、同样情况应该用同一个标准处理。我想不通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次置换的租户共有四家,另外三位承租户李**、范**、孙**,既置换了土地,又按拆迁时的标准得到了赔偿,一个社区的政策应有连续性。第二次,现在太丰社区叫我搬走,在社区与我一样性质的一位租赁户拆迁时得到了太丰社区按2015年标准所作的赔偿,而对我却按照十年前的标准赔偿?为什么搞双重标准?赶走租户明明是太丰村本村所为,他们为什么盗用上级名义说是城厢镇的意思,而其实镇里分管领导并不知此事。另外,本人与2015年与社区所签的“非农用地租赁合同书”时效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其中第四条第三项为“租凭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五天内将非农土地完好归还甲方。归还的非农土地中有乙方搭建的设施,甲方有权处置且不予补偿。”对此,我要指出:一,在太丰社区得到赔偿的另一个租户的合同与我的合同一模一样,他却得到了按2015年标准作出的赔偿,有证据在。 二、本人所索要的赔偿均为2015年10月1日之前搭建的建筑物等的赔偿,不包括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搭建设施”。
请您为我作主!
太仓市城厢镇浩康钢管租赁站负责人 唐**联系电话:1318268****身份证号:32052019640514**** 2018年5月10日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t1733”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城厢镇答复如下:经了解,该问题已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诉求人不满提出上诉,目前正在苏州中院进行二审。相关问题待法院依法判决。
请有关部门帮忙尽快解决吧,这个问题拖了好久,我们虽然是小老百姓但是希望政府机关能一视同仁,为民做主,不要区别对待
你好!按法院依法判决,就是我们败诉,还是维持原判,但是这个不合理呀,法律也应该将就人情和特殊情况,而不是无条件站在村里那一边,为什么同一年拆迁人家按15年标准,对我们确是按照05年标准呢。我们只是普通老百姓,但是只是希望法律之外也能一视同仁,请主持人再帮忙了解下。
政府的政策一向具有连续性,之前的三家拆迁户,既得到了赔偿,又得到了土地安置,当时村书记是给我们承诺的,虽然没有书面依据,但是有人证在的,是不是现在的书记就可以完全置之不理,按照自己的方式去处理?
还有一点我想知道,同样拆迁,另一租户按照15年标准,顺利得到赔偿,对我们却是按照05年标准,请问依据在哪里,这是城厢镇领导商量后做出的决定,还是太丰村村书记自己做出的决定?
按照法院判决,合同到期,我们败诉,是没有问题,但是关于赔偿这一点,法院是否也一致认为对我们的赔偿按照05年的标准是合理的?那同样去年的拆迁户为什么得到的是15年的赔偿?这是城厢镇领导的意思,还是太丰村书记个人的意思?为什么搞两重标准?
请给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谢谢!
2018-5-24 09: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