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临湖镇原浦庄片区的失地农民第三类剩余劳动力,地征掉后补了9年社保并说好每月100粮食补贴补十年,但补了差不多两年后来就没补了,听其他人说是社保不交在这边就不补了,然后我咨询了一下区里也没这种说法,请相关部门解释一下到底政策是怎么样的?财政上这笔钱去哪了?还是不补了!或者说你干脆把社保拿回去地还我!
按规定 第三类为剩余劳动力,即男16至45周岁、女16至35周岁的失地农民,每月享受补贴150元(吴中区规定标准为100元),连续补偿10年,在此基础上将其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区镇两级为其缴纳9年的养老保险,即每人缴纳8164.8元;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请提供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交相关部门处理。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社保中心表示,根据吴中区(2003)63号、(2004)81号和(2005)48号文件精神,以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月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4个年龄段,其中剩余劳动力失地生活补偿标准为:剩余人员:男性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至45周岁以下,女性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至35周岁以下,每月发放100元,连续发放10年,2011年10月起提高至每人每月125元,连续补偿为15年。根据文件精神,剩余劳动力一次性参加城保后,应由剩余劳动力个人缴纳的参城保费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未缴清的参保费在每月享受的被征地生活补偿费中逐月扣缴偿还。因诉求人未提供个人任何信息,故无法查询他生活补偿费情况,请直接到临湖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查询。吴中区临湖镇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社保中心表示,工作人员已与当事人沟通并已告知正常支付情况,当事人已表示了解。吴中区临湖镇
网友:
您好!社保中心表示,根据吴中区(2003)63号、(2004)81号和(2005)48号文件精神,以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月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4个年龄段,其中剩余劳动力失地生活补偿标准为:剩余人员:男性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至45周岁以下,女性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至35周岁以下,每月发放100元,连续发放10年,2011年10月起提高至每人每月125元,连续补偿为15年。根据文件精神,剩余劳动力一次性参加城保后,应由剩余劳动力个人缴纳的参城保费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未缴清的参保费在每月享受的被征地生活补偿费中逐月扣缴偿还。因诉求人未提供个人任何信息,故无法查询他生活补偿费情况,请直接到临湖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查询。
吴中区临湖镇
网友:
您好!社保中心表示,工作人员已与当事人沟通并已告知正常支付情况,当事人已表示了解。
吴中区临湖镇
2017-11-30 10: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