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官:
你是哪个法学院毕业的,你敢说自己懂法吗?
2017年10月16日,我和太仓老虎公司的竞业限制纠纷,一审开庭,你是主审法官,请你回答我几个问题:
1、遵纪守法是不是只针对我们劳动者的?企业是不是可以有法不遵守?有协议可以不履行?可以不可以?
2、我和老虎公司在竞业限制方面是什么关系?!我们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对不对?请你回答我!
3、既然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的言、行受不受合同法约束?!请你回答我!
4、合同法96条规定,有单方面解除权的协议一方,解除协议时必须书面告知,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中止,你懂不懂?
5、我和老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明文约定:老虎公司不需要我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按我提供的地址寄出书面通知7日后协议中止,你眼瞎吗?
6、老虎在《离职手续表》第7栏插入声明,没有协商一致,没有明确针对我一人,也没有选择适用于我,更没有依法对我提示,算不算标准的格式内容?!
7、此声明和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是逻辑递进关系,而是完全相悖,法律应该保护什么?你懂不懂?
8、此声明排除了我的权利,将老虎公司应该履行的义务(书面通知)转移到我头上,能守法律保护吗?你回答我!
9、此声明,应该只对声明者本人有法律约束力,这是众所周知的,你不懂吗?
10、此声明,老虎公司没有依法采取合理的方式对我提示,属于当然无效的内容,老虎公司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你懂不懂?
11、《离职手续表》原件由老虎公司掌控,只约束劳动者,不约束企业,这公平吗?
12、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不履行都是企业说了算,这怎么能得到法律保护?符合那条法律呀?
13、我不履行、伤害公司利益,公司要持竞业限制协议告我!我履行了,公司又拿出《离职手续表》说没有要我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还有公理吗?竞业限制协议明确要求我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我敢不履行吗?
王法官,你用一句“碍难支持”,否定了我全部的、合理的辩解,采信老虎公司非法、无效的证据,无视合法有效的协议,你无视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你说你是不是枉法判决呀!?
公平、公理何在?!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刘大帅”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法院答复如下: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法律对于劳动者自由择业、创业受限而课以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义务。劳动者取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自身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为条件,并非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当然收益。用人单位作为权利的享有者,有权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原告入职时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经济补偿的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2016年7月12日,被告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原告劳动合同时,并未要求原告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年7月13日,双方办理离职手续时,被告仍未在《离职手续表》上“竞业协议”一栏中要求原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勾选“不适用”虽与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事实不符,但该勾选错误并未加重原告的责任。况且,“声明”一栏也明确“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若公司未书面通知员工应该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则视为员工不需履行”。原告在《离职手续表》右下方签字时已经清楚被告未书面通知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来说更多的是一种义务的约定,用人单位放弃竞业限制条款,是对其约定权利的放弃,是有利于劳动者的。故对原告主张声明系无效格式条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本院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已经确认无需原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但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期限是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起算,故被告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放弃要求原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未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于劳动者并未实际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和择业选择权的限制,故而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存在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问题。综上,原告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61200元,于法无据,本院碍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祥的诉讼请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刘祥与老虎粉末涂料公司是否需要履行双方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刘祥上诉对公司一审中提供的《离职手续表》原件提出质疑,认为应当以其提供的复印件为准。而根据刘祥提供的《离职手续表》复印件显示,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主管在“竞业协议”一栏中勾选“不适用”并签字确认,同时在该栏下方明确载明“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若公司未书面通知员工应该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则视为员工不需履行”的声明内容。刘祥在该表右下方处签字,应当认定其对上述表格内容清楚知晓并不持异议。无论公司是否勾选错误,根据上述勾选“不适用”及下方的备注内容,可以推定老虎粉末涂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是刘祥无需实际履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刘祥上诉称其认为应当理解为“双方已有合法有效的协议,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所以离职时不需重复约定,所以不适用”,该理解显然与勾选栏下方文字内容含义相悖,亦与“不适用”的字面意思相悖,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刘祥提供的《离职手续表》复印件,以一般常理对其“不适用”的解释并不存有歧义,故老虎粉末涂料公司提交的原件中“不履行”是否系离职当场勾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因此,对于刘祥二审中提出勾选时间司法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同意。综上所述,老虎粉末涂料公司在刘祥办理离职手续时已明确刘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故刘祥上诉要求老虎粉末涂料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的这个官司我好像在裁判文书网上看过,讲的是你已经打赢官司获得了劳动赔偿,现在与公司两清,再要其他赔偿本院受相关法律规定限制,爱莫能助!
楼上朋友,你在那里看到的?!
我和老虎公司诉讼的是竞业限制纠纷,不是劳动赔偿!你看错了吧?
官司我输了,但是无法让人心服口服!法官明显枉法判决!
老虎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要求我“自离职起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明确约定“如果不要求履行,则按我提供的地址寄出书面通知7日后,竞业限制协议中止”。
但是,老虎公司在我办理工作移交时,在移交中偷偷、单方面插入格式“声明”,说什么“如果不通知履行则视为员工不必履行”,这不是在放他niang的屁吗?这和竞业限制协议完全相悖,和合同法96条相悖,法官凭什么支持?老虎公司设置这样的格式声明,排除了我的权利,将他们自己应该履行的“书面告之”义务转嫁到我们员工身上,而且不依法提示,属于合同法当然无效的内容,法官凭什么支持?
这样一来,公司有两份文件(互相矛盾),我不履行要赔偿,履行了没补偿,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伤害,这缺乏最基本的公平精神。
朋友,你是法院的托吧?
关键的是:在工作移交表中有“竞业限制协议”一栏,有履行、不履行、不适用三个选择,老虎公司选择了不适用,没有确认选择不履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合理合法,符合协议约定。在劳动仲裁时,老虎公司恶意涂改,重新选择了“不履行”,这样的证据怎么能有法律效力的?!
个人觉得你这个不服判决可以继续上诉二审,在这里针对法官的判决说他眼瞎什么的好像不太妥当吧,法律的威严不容挑衅
不服再上诉呗,针对法官有啥用,又不是法官一个人说了算的。跟吃了枪药似的
主导意见是她拿吧?!
我吃枪药怎么了?我不贪、不拿、不卡、不要,我是正直守法的公民!
枉法判决!天理不容!
既然是协议,你也该有一份,法律的确规定了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但是不是免责条款还是法院说了算,你在这里的描述太过激进,以至于看不懂到底是什么情况,你能客观描述下吗?
这就是离职手续表,中、英双语的,第6栏是“竞业限制协议”,有三个选择,履行、不履行、不适用,移交时老虎公司人事部张志话选择了“不适用”,没有选择"不履行",劳动仲裁时涂改,选择了不履行,居然被太仓劳动仲裁院周法官采纳。
第7栏是一个“声明”,内容大概是“若在移交时,公司没有书面通知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则视为员工不必履行”,没有任何人签字。移交时我确实没有注意到这个内容,也不知道什么意思。
第8栏上面明确标明“公司向员工移交内容清单如下”,共三项内容,我确认签字。
这是工作移交表,谁签字谁负责,各负其责的。
核心问题就是:
1、这个声明算不算格式内容?
2、这个声明对员工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3、这个声明内容涉及到了员工权益,需要不需要依法采取合理的方式对员工提示?
4、这个声明和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是逻辑递进关系,完全相悖,法院应该支持那份文件?支持声明,就是说协议无效。
5、竞业限制协议不履行、解除方式,法律有明文规定,合同法96条明确规定,就是主张解除的一方要寄发书面通知!
6、双方签定的竞业限制协议也明确约定,老虎公司不要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应按员工提供的地址寄出书面通知7日后协议中止。
7、这个声明没有依法合理提示,没有明确适用我,没有协商一致,没有一式两份,排除员工的权益,免除老虎公司应当履行的责任,即“不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应书面通知”,根据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属于当然无效的内容。
8、工作移交时,老虎公司没有确认不履行,我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协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在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老虎公司在离职手续表中设置这样的声明出于什么目的?这是法院没有搞清楚的地方。而且这个声明和第6栏“竞业限制协议”相悖。如果这样的设置都有效,那企业想怎么干就可以怎么干,员工的合法利益怎么保证?因为在企业中这样的工作记录有无数张,都是单张,原件由公司收回掌控的。
你们完全在强词夺理!1、我和老虎公司签有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老虎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这个协议,但是解除方式是有法律96条规定的,双方签定的协议中也有明确约定的!协议一旦签定,双方都应该认真履行,为什么老虎公司不按法律规定、不按协议约定解除?
2、我和老虎公司在竞业限制关系上,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的言、行当然要受合同法的约束,不是老虎公司单方面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
3、工作移交时,在移交表第6栏“竞业限制协议”,老虎公司没有选择“不履行”,白纸黑字!既然老虎公司没有确认不履行,我离职后按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合情合理合法!对于老虎勾选的“不适用”,他们说是勾算错误,我的是解释就是已经有协议,当然要按协议履行!这那里不正确了?!再说了,正确理解这个“不适用”是我员工的责任吗?我只需要知道,他们没有选择“不履行”,就可以了。
4、关于移交表第7栏“声明”内容“若没有书面通知,则视为员工不必履行”,和协议完全相悖,法院应该支持、保护哪个?
5、而这个“声明”用了“若”,不是明确的表述,也存在书面通知员工履行的可能,所以从字面上,不能确认老虎公司不需要我履行竞业限制需要!
6、关键的是,这个“声明”没有协商一致,单方面插入,移交时没有依法合理提示,也没有明确适用于我,所以我确实不知道这个声明内容及含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果应由老虎公司承担!
7、根据合同法,这个声明内容,排除了一方的主要权益,免除了自已的责任,就算签字(更何况我并没有明确确认和同意),也是当然无效的内容。如果你们法院坚持认为:老虎公司可以不遵守合同法,他们想怎么干都可以,那我承认你们狠!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认为:本条司法解释里用了关联词“或者”,也就是说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老虎公司要求我履行和申我选择履行,是并列关系!根据此解释,我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无须得到老虎书面通知!
9、如果企业不协商一致、不依法合理提示,在工作记录表中随意设置这样的声明,严重伤害员工的利益,受苏州女法官保护,那请问:我们劳动者、我们员工的合法利益怎么保证?!
10、法律是公平的,请苏州女法官替老虎公司向我解释一下:老虎公司在工作移交表中设置这个声明,移交结束后单张原件由老虎公司掌控,只约束员工,不约束企业,符合那条法律规定?我们不履行要赔偿,履行了也没有经济补偿,我们的损失谁承担?
枉法判决!天理不容!
无词的法官们,你们口口声声强调对我有利,可是你们却忘记了,老虎必须依法解除加在我身的上的竞业限制义务!不依法解除,凭什么对我有利?
他们在工作移交表中设置这样的声明,能算是依法解除吗?!
格式声明:众所周知,只对声明者本人有法律约束力,不对其他人有法律约束力!王**声明和马*离婚,和其他人有什么关系?!无词的女法官,你们替老虎公司洗地认为这是“备注”,备注和声明法律意义一样吗?!你们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吧?!
关键是在有声明的那张离职手续表上你签了字,表明你了解并同意了前述内容!你的官司打到哪里都不会赢!
这就是目前律师的高明之处,他们充分利用法律的漏洞,伤害员工的合法利益!
工作移交表,我们员工在工作完成交接后,通常都会对公司移交的内容确认和签字,而老虎公司在律师授意下,在工作移交表中插入格式性的内容,排除员工权利,免除自己的责任,不协商、不提示、不解释,移交结束后单张收回,最后以员工已经签字来推定员工应该知道和不持异议,好像看起来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和公平的理念,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这样的工作记录表在企业有很多,如果企业都这样搞,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并受到法律保护,那员工的合法权益将无法保障!
谢谢您的回复,我会抗争到底!
根据合同法规定,就算是正式的合同或协议,如果存在这样的排除对方权益,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就算当事人签字,也是当然无效的!
企业为什么不按法律规定、不按协议寄发书面通知?!我了解以后才知道,这是因为如果按法律、按协议寄发书面通知,存在诉讼败诉的风险,就是说,员工可能会持书面通知,根据法律规定,向企业主张三个月的额外补偿金!因为时间差的原因,有的企业败诉了。当然也有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所以,老虎的律师就采取了这样的模式,怎么说都是企业有理。
而这样的模式却给离职员工带来了风险,比如我,离职时确实没有注意到这个声明,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我只关注公司怎么给我结算工资、赔偿等问题,其他的,我移交了,有人签字,我的任务就完成了。
这样的把戏识不破,只能说明法官水平太次!我会抗争到底!
按照无词的女法官的判决,就是说:
1、我和老虎公司签的竞业限制协议非法无效!
2、就是说企业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言、行不受法律约束。
3、就是说我们员工权益根本无法保障。
4、就是说法律公平、公正就是一句空话。
你是老虎公司派来的吧?
签字有效是需要前提条件的,就是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精神,没有伤害对方的权益,没有免除自己的责任!
公司不要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明确告之,必须依法解除!必须按协议约定书面通知!
老虎公司有法不依、有协议不履行,还搞假证据,涂改证据,哪里有什么诚信?
从离职手续表中那点能明确知道老虎公司不要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1、第6栏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没有确认和选择“不履行”,我离职后敢不履行吗?至于“不适用”怎么理解、。和我并没有本质上的关系,怎么理解也不会影响到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2、第7栏“声明”,影响到员工的合法权益,要不要依法合理提示?你不提示就不能确保员工知道、知晓。
3、第7栏“声明”,用了“若”,也存在书面通知履行的可能,怎么能确认公司不要求员工履行?!
4、无词的法官说“我没有收到书面履行,证明公司没有发出”,请问我没有收到履行通知能证明公司没有发出书面履行通知吗?淘宝买家没有收到货能证明卖家没有发货吗?
5、第7栏“声明”原件只有一张,由公司收回掌控,只约束员工,不约束企业,这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吗?
6、第7栏“声明”排除了我的权利,免除了老虎公司的责任,将公司应负的法律责任转嫁到我们员工头上,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老虎公司不需要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那是他的权利,但是他必须要依法解除,要确保让员工知道!我哪里说错了?
我和老虎公司已经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在没有明确知道公司不要求履行的前提下,我敢不履行吗?什么叫我要履行?这是协议明确约定的!
做人不要昧了良心,企业也一样!
2018-9-27 22: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