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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市规划局

2024-3-4 13:53:3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市规划局法规处:
1.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按照吴中区住建局.国土吴中分局.规划吴中分局联合下发的《国有划拨土地居民住宅翻建事宜的操作方法》第二条规定,取得属地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住宅建设工程,这种情况是属于违法建设?还是合法建设?
2.上述情况是否属于“《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范畴。
3.如上述情况,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属地规划部门批准手续的居民住宅建设工程,但未按照批准手续范围进行建设的行为,是否属于贵局监察支队管辖范围?如非贵局监察管辖,那属于哪个部门管辖?
以上问题,请逐条回复,如有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请注明法规名称及所属条款,以便于理解!麻烦你们了!谢谢~
市规划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1、对违法建设的界定和处罚方式等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请参考相关法律进行理解。涉及到具体项目由属地执法部门立案后按法定程序判定。2、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主体,适用于《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

2017-12-27 10: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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