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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迁房退税问题

2024-3-4 5:39:02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尊敬的贵部门:
我家2010年拆迁,拆迁方式是以拆迁补偿款的形式给每户,然后每户人员按照一定的价格购买回迁房。
我们在2011年买了一套商品房,然后2014年第一套回迁房交钱拿房,然后收到了退税。
现在我们把2011年买的商品房卖掉后,重新买了另外一套商品房。2018年要付钱拿第二套回迁房,我们还可以拿到退税吗?
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市地税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柳梦一:您好!我们已看到您咨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欢迎您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盼望速回,谢谢!

2018-6-8 15: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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