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香园双冠房产以6万元价格在小区售卖原业主已租用半地下车位(半地下车位是利用二幢房屋中间采光空间土地向下挖1米左右、再向上提高1米左右然而顶上复土种植绿花及留业主在上进行进出道路而成),不论业主与物业在合同租用期限内一律强行售卖。业主多次向社区物管及住建部门反映不是相推委就是多认为半地下车位为开发商产权,并具备产权证及土地分割所有权证销售是合法且支持的。2017年8月19日 - 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科曹副科长说,目前除工业园区以外,其他区尚未开展地下车位的产权登记。根据苏州2004年的《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房屋基本特征的停车位不予以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位登记也没有具体明确。首层架空停车位:首层架空停车位1、是指建筑物地面上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房屋而形成的停车位2、是指开发商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道路绿花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的行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能是20年,20年之后不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只是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权属登记。如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于1999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为此针对吴中区国香园半地下车位现状全体业主要求国土部门领导要以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把半地下车库土地回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能一女二嫁变更规划多次分摊土地损害百姓利益。烦请人大代表评判一下住建局把半地下车位产权登记给开发商、土管部门把半地下车位分配给开发商符合现有相关法规否?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开发公司书面反馈意见,该项目1-8号非人防车库经规划部门核实认定并通过验收,1-8号非人防车库产权属于开发公司所有。自车库交付后开发公司一直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租赁,至2017年下半年开发公司启动对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工作。我单位已要求开发公司严格按照苏州市住建局和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执行。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谢谢。吴中区住建局
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开发公司书面反馈意见,该项目1-8号非人防车库经规划部门核实认定并通过验收,1-8号非人防车库产权属于开发公司所有。自车库交付后开发公司一直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租赁,至2017年下半年开发公司启动对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工作。我单位已要求开发公司严格按照苏州市住建局和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执行。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谢谢。
吴中区住建局
2018-1-23 21:42:24